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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兴股份:永兴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6-25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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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
职工代表。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
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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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核查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要求相关方
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必要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
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监事会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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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有关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的议案: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十三)审议董事会出具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四)就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变更、豁免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十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十六)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十七)对 1 年内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
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并就其是否勤勉
尽责作出决议;

    (十八)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行使职权;

    (十九)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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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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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以及
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应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进行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前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2 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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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表决
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监事会会议档案作为公司重要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
相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未
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
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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