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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盐集团: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4-04-03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西省盐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盐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江盐集团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1 号),同意江盐集团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482,776,079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公司总股本为 642,776,079 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487,579,224 股,无限
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55,196,855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东数
量 9 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共计 256,256,07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9.87%。
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
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信达汉石龙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井冈山北汽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
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关于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
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前,
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
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
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 5%以下股东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盐
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
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
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持股 5%以下股东南昌晶联投资有限公司、南昌晶实投资有限公司、
南昌晶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
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
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不会协助本企业中作出特殊
锁定期承诺的出资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南昌晶联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事长胡世平,监事罗鹏、于颖,高级管理人员黄雪承诺:

    1、关于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关于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遵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
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①
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②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②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以及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
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56,256,07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9.87%;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占公司
                                数量                    流通数量       数量
                                          总股本比例
         宁波信达汉石龙脊
  1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7,244,733      15.13%     97,244,733            0
         (有限合伙)
         厦门国贸投资有限
  2                          38,897,893       6.05%     38,897,893            0
         公司
         中新建招商股权投
  3                          32,414,911       5.04%     32,414,911            0
         资有限公司
         南昌市井冈山北汽
  4      一号投资管理中心    32,414,911       5.04%     32,414,911            0
         (有限合伙)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
  5      经营管理集团有限    15,000,000       2.33%     15,000,000            0
         公司
         广西盐业集团有限
  6                          15,000,000       2.33%     15,000,000            0
         公司
         南昌晶联投资有限
  7                          10,871,961       1.69%     10,871,961            0
         公司
         南昌晶实投资有限
  8                           9,171,054       1.43%      9,171,054            0
         公司
         南昌晶通投资有限
  9                           5,240,616       0.82%      5,240,616            0
         公司
           合计             256,256,079      39.87%    256,256,079            0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注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                    首发限售股                           256,256,079

                      合计                                   256,256,079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82,776,079   -256,256,079      226,52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0,000,000   256,256,079       416,256,079
         股份合计            642,776,079             0       642,776,079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江盐集团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江盐集团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 超                            王东方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