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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07-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 年 7 月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14: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

厦 13 层会议室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召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基本程序: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审议议案

(一)审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二)审议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三)审议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四、现场投票

五、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告为准)
                                               目          录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7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1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
    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
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
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写入《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删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是 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
完善独立董事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公司拟据此对《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三是 2023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公司拟据此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应修订。
    四是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本次修订,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
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
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并办理备案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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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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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
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
写入《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
删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二
是 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独
立董事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公司拟据此对《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三是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本次修订,并同意授
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主管部
门的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并办
理备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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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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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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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
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
写入《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删
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二是
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独立
董事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公司拟据此对《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三是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别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本次修订,并同意授权
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的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并办理
备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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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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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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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
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
写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删
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二是
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本次修订,并同意授权
监事会并由监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的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并办理
备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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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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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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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
    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
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
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写入《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删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是 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
完善独立董事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公司拟据此对《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三是 2023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公司拟据此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应修订。
    四是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本次修订,并同意授权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
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并办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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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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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
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
写入《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
删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二
是 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独
立董事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公司拟据此对《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三是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本次修订,
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
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
并办理备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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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
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
写入《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删
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二是
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独立
董事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公司拟据此对《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三是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别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本次修订,并
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
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
并办理备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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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
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
写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删
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二是
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本次修订,并
同意授权监事会并由监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
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
并办理备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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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
    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
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
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写入《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删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是 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
完善独立董事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公司拟据此对《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三是 2023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公司拟据此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应修订。
    四是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本次修订,并同意授权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
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并办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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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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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
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
写入《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
删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二
是 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独
立董事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公司拟据此对《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三是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本次修订,
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
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
并办理备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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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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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
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
写入《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删
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二是
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独立
董事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公司拟据此对《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三是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别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本次修订,并
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
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
并办理备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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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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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为:一是 2023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原于 1994 年发布实施的曾
作为 H 股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废止。鉴此,根据《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而
写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拟予以删除。上述条款删
除后,公司仍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二是
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则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进行少量规范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本次修订,并
同意授权监事会并由监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公司登记
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修订的格式或个别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
并办理备案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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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一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说明:
    1、修订前条款中以“文字”方式做标记的为拟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款中以“文字”
方式做标记的为拟新增内容。
    2、下表不含仅因条款序号变动对应的修订对照。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第一条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国务院关于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份有限公司境外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募集股份及上市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特别规定》《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境外上市公司章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程必备条款》(以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必备条
 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款》)均已废止;
 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              作为配套制度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务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国务院关于调
 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整适用在境外上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     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市公司召开股东
 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大会通知期限等
 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与              事项规定的批复》
 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关于到香港上
 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              市公司对公司章
 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程作补充修改的
 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              意见的函》不再适
 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用;增加《上市公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                                               司独立董事管理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办法》(以下简称
 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独董办法》)作
 券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市                                             为制订依据
 地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国务院关于股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 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                  份有限公司境外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股份及上市
 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的特别规定》已废
 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止,相关内容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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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删除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中信建投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中信建投               原条款依据的《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条款》已废止,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ecurities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ecurities             另外鉴于公司联
Co., Ltd.及 CSC Financial Co., Ltd.   Co., Ltd.及 CSC Financial Co., Ltd.        系方式可能发生
(在香港以该注册英文名称开展          (在香港以该注册英文名称开展               变化,为维护公司
业务)                                业务)                                     章程内容的稳定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性,相关内容予以
66 号 4 号楼                          66 号 4 号楼                               删除
邮政编码:100101                      邮政编码:100101
电话:(8610)85130588
传真:(8610)65186588
第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议通过,并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 整相关表述
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         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股份于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原条款依据的《必
形式。公司设置普通股。公司根          形式。公司设置普通股。公司根               备条款》已废止,
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          据需要,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               根据境内外股票
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          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               发行审核制度的
份。                                  份。                                       变化,调整相关表
                                                                                 述
第十七条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          第十七条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证
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          相关监管机构注册或者备案,公               券发行注册管理
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               办法》《境内企业
票。                                  人发行股票。                               境外发行证券和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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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              上市管理试行办
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       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              法》等相关法律法
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     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              规,调整相关表述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       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
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       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
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       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
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及其       第十八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及其              根据实际情况调
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整相关表述
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在境内       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在境内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内资股,为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内资股,为 A
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及其他合       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及其他合
格投资者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       格投资者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
份,称为外资股。在境外证券交       份,称为外资股。在境外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外资股,称为境外上       易所上市的外资股,称为境外上
市外资股。内资股股东与境外上       市外资股。内资股股东与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       市外资股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
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       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
利。                               利。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外资股,为 H 股。H 股指      上市的外资股,为 H 股。H 股指
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       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
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       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
进行交易的股票。                   进行交易的股票。
前款所称的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       前款所称的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
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       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
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       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经国务院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公司股东可将其持有的未上市股
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
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上述
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
表决。
第二十二条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原条款依据的《必
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                                                 备条款》已废止,
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                                                 相关内容予以删
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除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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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
以自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
五(15)个月内分别实施。但证
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                                                 原条款依据的《必
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                                                 备条款》已废止,
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                                                 除
募足的,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鉴于“财务资助”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章节因《必备条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款》废止而删除,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章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法              程指引》(以下简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称《章程指引》)
                                                                             第 21 条新增
第二十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       第二十六条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              根据《章程指引》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 24 条规范相关
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表述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许可的其       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许可的其
他情况。                           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根据《章程指引》
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通过公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 25 条规范相关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 表述
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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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根据《章程指引》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 26 条规范相关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表述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
施。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施。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由三分之二以      司股份的,应当经由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批准方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批准方
可实施。                          可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依法购回股份后,属于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10%),并应当在三(3)年内      (10%),并应当在三(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                                                原条款依据的《必
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                                                备条款》已废止,
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                                                  相关内容予以删
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                                                除
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
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
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
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
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对公司有权购回的可赎回股份,
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收购,
则收购价格不得超过某一限定的
最高价格;如以招标方式收购,
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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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同仁地发出。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                                                 原条款依据的《必
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备条款》已废止,
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                                               相关内容予以删
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除
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二条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                                               原条款依据的《必
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                                               备条款》已废止,
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                                               除
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
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
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
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
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
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
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
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
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
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
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
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
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
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
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
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
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
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
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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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账户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前述
股票回购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原条款依据的《必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    转让。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               备条款》已废止,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资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的股               相关内容予以删
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除
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在香
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
让,需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
构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                                               原条款依据的《关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                                               于到香港上市公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                                               司对公司章程作
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                                               补充修改的意见
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                                               的函》不再适用,
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一)与任何股份所有权有关的                                               除
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文件
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并须就
登记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规定的费用标准向公司支付费
用;
(二)转让文件只涉及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三)转让文件已付应缴香港法
律要求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
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
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
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
超过四(4)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
司的留置权。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
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
起二(2)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
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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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知。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                                               原章节依据的《必
助                                                                        备条款》已废止,
                                                                          相关内容予以删
                                                                          除
第三十九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原条款依据的《必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                                              备条款》已废止,
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                                              相关内容予以删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除
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
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
人。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
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
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
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四十条本节所称财务资助,包                                              原条款依据的《必
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备条款》已废止,
(一)馈赠;                                                              相关内容予以删
(二) 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                                               除
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
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
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
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
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
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
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
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
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
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节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
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
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
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
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
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
承担的义务。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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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四十一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                                               原条款依据的《必
程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备条款》已废止,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                                               相关内容予以删
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                                               除
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
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
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
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
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
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
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
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
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
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
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
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原条款依据的《必
构提供的凭证设立股东名册,股     构提供的凭证设立股东名册,股              备条款》已废止,
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一)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地     的充分证据。                              除;根据《章程指
址或住所、职业或性质;                                                     引》第 31 条规范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                                               相关表述
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
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
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公司可以依据证券监                                               原条款依据的《必
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                                               备条款》已废止,
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                                               相关内容予以删
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                                               除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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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
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
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
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
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
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                                               原条款依据的《必
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                                               备条款》已废止,
部分: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                                               除
条(二)、(三)项规定以外的
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
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
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                                               原条款依据的《必
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                                               备条款》及《香港
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                                               联合交易所有限
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                                               公司证券上市规
册的其他部分。                                                             则》(以下简称《香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                                                 港上市规则》)有
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                                               关条款已废止,相
放地的法律进行。公司必须确保                                               关内容予以删除
其所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证券
的一切所有权文件(包括股票)
包括以下声明,并须指示及促使
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拒绝以任何
个别持有人的姓名登记其股份的
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
该个别持有人向该股票过户登记
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
格,而表格须包括以下声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
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股东,
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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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
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
及每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东同
意,将因公司章程而产生之一切
争议及索赔,或因《公司法》及
其他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
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须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
决,及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
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
其裁决,该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
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可由其
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
与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订立
合约,由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第五十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                                                 原条款依据的《必
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                                                 备条款》已废止,
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                                                 相关内容予以删
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除
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
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                                                 原条款依据的《必
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备条款》已废止,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相关内容予以删
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                                             除
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
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
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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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
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
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
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
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
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
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被盗、遗
失或者灭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
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
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
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
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
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
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九十(90)日,每三
十(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股票
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
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
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
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
(90)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
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
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
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款第(三)、(四)项
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十(90)
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
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
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
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
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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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
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
行动。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                                              原条款依据的《必
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                                              备条款》已废止,
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                                              相关内容予以删
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                                              除
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
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                                              原条款依据的《必
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                                              备条款》已废止,
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                                              相关内容予以删
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除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第四十一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原条款依据的《必
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   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               备条款》已废止,
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相关内容予以删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除
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当两个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的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
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份的共同共有人,必须受以下
当两个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   条款限制:
的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   (一)公司不必为超过四名人士
股份的共同共有人,必须受以下   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条款限制: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一)公司不必为超过四名人士   须承担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
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有金额的连带责任;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三)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
须承担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   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
有金额的连带责任;             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
(三)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   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
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   东名册之目的要求联名股东中的
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   尚存人士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死亡
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   证明;
东名册之目的要求联名股东中的   (四)就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而
尚存人士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死亡   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
证明;                         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接收有关
(四)就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而   股份的股票或收取公司的通知,
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   而任何送达前述人士的通知应被
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接收有关   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
股份的股票或收取公司的通知,   股东。
而任何送达前述人士的通知应被   若联名股东任何其中一名就应向
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   该等联名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
股东。                         红利或资本回报发给公司收据,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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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若联名股东任何其中一名就应向    则被视作为该等联名股东发给公
该等联名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    司的有效收据。
红利或资本回报发给公司收据,
则被视作为该等联名股东发给公
司的有效收据。
第五十七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    第四十二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               原条款依据的《必
下列权利:                      下列权利:                                 备条款》已废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相关内容予以删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除;根据《章程指
配;                            配;                                       引》第 33 条及《香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港上市规则》附录
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A1 第 14 条、第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及发言权;               20 条修订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持有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包
关信息,包括:                  括香港分册)、公司债券存根、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程;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2、有权查阅并在缴付了合理费用   计报告(惟就股东名册香港分册
后有权复印:                    而言,公司可按《公司条例》(香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港法例第 622 章)第 632 条等同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员的个人资料;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3)公司股本状况;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4)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余财产的分配;
(5)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6)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7)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告;                            权利。
(8)已呈交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
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    有权益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
申报表副本;                    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
(9)公司债券存根;               其他方式损害该人士所持股份附
(10)董事会会议决议;            有的任何权利。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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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11)监事会会议决议;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
(12)财务会计报告。               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
公司须将以上除第(2)项外(1)   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
至(8)项的文件按公司股票上市    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地上市规则的要求置备于公司的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存
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境外     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
上市外资股股东免费查阅(其中     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       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
阅)。如果所查阅和复印的内容     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内幕信息     等权利。
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
有权益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
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
其他方式损害该人士所持股份附
有的任何权利。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
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
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
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存
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
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
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
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等权利。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争议的解决”章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节因《必备条款》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废止而删除,相关
无效(涉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无效。                                    表述予以删除
的适用本章程有关争议解决规则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的规定)。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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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人民法院撤销。
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     发生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人民法院撤销(涉及境外上市外     监管要求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
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有关争议     不法或不当行为的,不法或不当
解决规则的规定)。               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赔偿由此给
发生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造成的损失;股东对于不法
监管要求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     或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应当根
不法或不当行为的,不法或不当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予
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赔偿由此给     以相应处理;公司或股权管理事
公司造成的损失;股东对于不法     务责任人及其他人员对于不法或
或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应当根     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予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和内
以相应处理;公司或股权管理事     部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务责任人及其他人员对于不法或
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和内
部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四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争议的解决”章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节因《必备条款》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废止而删除,相关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           表述予以删除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涉及境外上市外资股     提起诉讼。
股东的适用本章程有关争议解决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规则的规定)。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诉讼(涉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的适用本章程有关争议解决规则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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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的规定)。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争议的解决”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节因《必备条款》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废止而删除,相关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表述予以删除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
程争议解决规则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   第四十七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               原条款依据的《必
下列义务:                     下列义务:                                 备条款》已废止,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相关内容予以删
章程;                         章程;                                     除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   (四)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
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   和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
管理活动;                     管理活动;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七)公司股东通过认购、受让   (七)公司股东通过认购、受让
公司股份,或以持有公司股东的   公司股份,或以持有公司股东的
股权及其他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股权及其他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的比例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注册   的比例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5%)时,应事   资本的百分之五(5%)时,应事
先告知公司,并在证券监管机构   先告知公司,并在证券监管机构
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正式持有   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正式持有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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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相应比例的股份。如持有或实际     相应比例的股份。如持有或实际
控制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股     控制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股
份的股东,未事先获得证券监管     份的股东,未事先获得证券监管
机构批准的股东资格,相应股份     机构批准的股东资格,相应股份
不具有表决权,直至取得相关股     不具有表决权,直至取得相关股
东资格;如上述股东十二(12)     东资格;如上述股东十二(12)
个月内无法取得证券监管机构批     个月内无法取得证券监管机构批
准的股东资格,应出让相应股份。   准的股东资格,应出让相应股份。
(八)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   (八)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
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公司     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以外的方式取得公     公开发行股份以外的方式取得公
司 5%以下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    司 5%以下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质条件,并配合     证监会规定的资质条件,并配合
公司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公司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构备案。
(九)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     (九)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对证券公司股东的有关规定,     会对证券公司股东的有关规定,
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其他证券公     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其他证券公
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   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
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本     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本
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股     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股
东质押所持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不     东质押所持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不
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的       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的
50%。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     50%。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
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     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
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     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
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     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
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也不得变相转移本公司股权的控     也不得变相转移本公司股权的控
制权。股东的主要资产为证券公     制权。股东的主要资产为证券公
司股权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司股权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对本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     制人对本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
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     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
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作为股份的认购人在认
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
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五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原条款依据的《必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备条款》已废止,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相关内容予以删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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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     益。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
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
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
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
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
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
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
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
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
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
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
司改组。
第七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与 本 章 程 第 六 十
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 四条重复,予以删
议通知指定的便于股东参会的其     会议通知指定的便于股东参会的 除
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证券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证券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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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采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序。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公司在本章程第五十三、五十四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公司在本章程第六十八、六十九     交易的境内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因并公告。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交易的境内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根据《独董办法》
会召集。在符合本节规定的情况     会召集。在符合本节规定的情况 第 18 条修订
下,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     下,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                     集股东大会。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     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原条款依据的《必
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备条款》已废止,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且本公司目前不
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存在类别股,相关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内容予以删除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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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面反馈意见。
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作出董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提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提议的,或者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求。
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
求。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     股东的同意。
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通知     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召集和主持。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明材料。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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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本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本              原条款依据的《必
节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节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备条款》已废止,
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     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              相关内容予以删
定向公司所在地有关证券监督管     定向公司所在地有关证券监督管              除
理机构和相应证券交易所备案;     理机构和相应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其会议所发生     记日的股东名册;其会议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十七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根据《香港上市规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一(21) 则》附录三第 14.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 (2)条修订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     (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     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
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   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              原条款依据的《必
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下列要求:                            备条款》已废止,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相关内容予以删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除;根据《章程指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引》第 56 条修订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全部具体内容;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     股权登记日;
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
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     话号码;
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间及表决程序。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     隔应遵守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     管机构的规定。股权登记日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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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     确认,不得变更。
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
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
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遵守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管机构的规定。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八十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第六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原条款依据的《必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根据本章程第     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根据本章              备条款》已废止,
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向股东进行通     程规定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相关内容予以删
知和公告。                       的其他方式向股东进行通知和公              除;响应香港联交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     告。                                      所有关建议扩大
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以              无纸化上市机制
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     公告方式进行。向境外上市外资              及其他《香港上市
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     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资              规则》修订的咨询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     料或书面声明,应当按下列任何              总结,调整条款顺
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       一种方式送递:                            序和相关表述
知。                             (一)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     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于
东大会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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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应当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     (二)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以     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以
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     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                     外资股股东(如适用);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     (三)按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
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于     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发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     出。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三)按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
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发
出。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根据《上海证券交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易所自律监管指
通知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通知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引第 1 号——规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              范运作》3.2.4 修
规定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规定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订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系;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系;
(四)是否受过证券监管机构及     (三)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和     (四)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
证券交易所惩戒。                 上市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五)是否受过证券监管机构及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和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七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原条款依据的《必
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备条款》已废止,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载明下列内容:                            相关内容予以删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一)代理人的姓名;                      除;根据《章程指
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引》第 63 条修订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弃权票的指示;
容: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一)代理人的姓名;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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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人单位印章;
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人的股份数额;
限;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人单位印章;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交易及期货
(六)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     条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所定
人的股份数额。                   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交易及期货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
条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所定    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上
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     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
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     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
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       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     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
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     其代理人)行使权利,如同该人
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     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
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
个人股东。
第八十八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                                               原条款依据的《必
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                                               备条款》已废止,
会议召开前二十四(24)小时,                                               相关内容予以删
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                                                 除
(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
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议。
第八十九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                                               原条款依据的《必
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                                               备条款》已废止,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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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                                               相关内容予以删
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                                               除
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
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九十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                                                 原条款依据的《必
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                                               备条款》已废止,
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                                               相关内容予以删
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                                               除
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
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
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九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根据《独董办法》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第 33 条修订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
告。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的内容,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根据《章程指引》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第 91 条调整原条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款位置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就个别提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就个别提案
案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管理机构要求须放弃投同意票的    理机构要求须放弃投同意票的股
股份总数和/或须放弃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和/或须放弃表决权的股份
份总数(如有)以及应当放弃表    总数(如有)以及应当放弃表决
决权的股东是否放弃表决权、表    权的股东是否放弃表决权、表决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监
监票人身份。                    票人身份。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提示。
第一百一十条如果要求以投票方                                               原条款依据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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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                                               备条款》已废止,
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                                               相关内容予以删
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                                               除
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
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
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
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投票表决时,                                               原条款依据的《必
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                                               备条款》已废止,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                                               相关内容予以删
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                                               除
反对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     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根据《独董办法》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第 12 条修订
会表决。                         决。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十及以上的,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并披露。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和基本情况。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会应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当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     和基本情况。
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会应
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当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     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     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名候选人。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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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     名候选人。
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
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     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
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
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     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表决。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一百一十七条会议主席如果对     第九十六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              原条款依据的《必
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备条款》已废止,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相关内容予以删
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     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除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
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票,会议主席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主席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
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可以在公司                                               原条款依据的《必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                                               备条款》已废止,
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                                               相关内容予以删
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                                               除
到合理费用后七(7)日内把复印
件送出。
第七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                                              原章节依据的《必
序                                                                         备条款》已废止,
                                                                           相关内容予以删
                                                                           除
第一百二十一条持有不同种类股                                               原条款依据的《必
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备条款》已废止,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相关内容予以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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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除
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东外,内资
股的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
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
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
投票权”字样。
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
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
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
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
限投票权”的字样。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拟变更或者                                                  原条款依据的《必
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                                                  备条款》已废止,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                                                  相关内容予以删
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一百                                                  除
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分别
召集的股东大会上通过,方可进
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视                                                  原条款依据的《必
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                                                  备条款》已废止,
利: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                                                  除
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
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
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
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
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
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
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
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
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
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
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
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
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
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
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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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
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
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
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
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
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
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
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
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
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
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
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
定的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受影响的类别股                                                原条款依据的《必
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备条款》已废止,
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二十三                                                相关内容予以删
条(二)至(八)、(十一)至                                                除
(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
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
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
如下:
(一)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
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
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
章程第十六章所定义的控股股
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
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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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
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
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
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二十五条类别股东会的决                                               原条款依据的《必
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                                               备条款》已废止,
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                                               相关内容予以删
的三分之二(2/3)以上的股权表                                              除
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召开类别股                                               原条款依据的《必
东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七十                                               备条款》已废止,
七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将会                                               相关内容予以删
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                                               除
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
股东。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书面
通知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书
面回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类别股东会议的                                               原条款依据的《必
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                                               备条款》已废止,
决的股东。                                                                 相关内容予以删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                                               除
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
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
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不适用                                               原条款依据的《必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备条款》已废止,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相关内容予以删
准,公司每间隔十二(12)个月                                               除
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
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
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
分之二十(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证券
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15)
个月内完成的;
(三)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公
司股东将其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在
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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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应当具备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              根据《证券基金经
以下条件: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              营机构董事、监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基本条件: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行政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及从业人员监督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第 6 条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管理经历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上市地              修订,并调整位置
和经营管理能力;                 上市规则;
(三)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三)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从事证券、基金、金融、法律、     从事证券、基金、金融、法律、
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的年限要     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的年限要
求;                             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拟任公司董事长的人员,还应当     (五)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
                                 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
                                 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
                                 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
                                 职位管理经历;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
                                 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
                                 员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
                                 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
                                 人的,还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如因董事任期届     第一百〇二条如因董事任期届满 根据《独董办法》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     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 第 15 条修订
董事会的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     事会的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最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规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条所列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条所列     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
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     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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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
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人士的情形外,除非董事辞职报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告中规定了较晚的辞职生效日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期,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立董事产生之日的情形外,以及
事会时生效。                   除非董事辞职报告中规定了较晚
                               的辞职生效日期,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根据《独董办法》
外,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外,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第 9 条修订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董事候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董事候
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           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提名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董事候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   (四)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
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   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
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七(7)天前发给公司;        开七(7)天前发给公司;
(五)公司给予有关提名人以及   (五)公司给予有关提名人以及
被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   被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
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   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计算)应不少   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计算)应不少
于七(7)日。                  于七(7)日。
此外,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股
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任
                               的人数。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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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               根据《独董办法》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第 10 条、《上市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公司治理准则》第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19 条新增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薪酬与提               根据《独董办法》
                               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               第 11 条新增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并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是指不               根据《独董办法》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第 2 条修订并调
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   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整结构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关于独立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性规定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               根据《独董办法》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第 3 条新增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独               根据《独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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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      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 3            第 4 条修订并调
事的人数不少于 3 名且不得少于     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成员的三              整结构
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1/3),   分之一(1/3),其中至少包括一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名会计专业人士,且一名独立董
士,且一名独立董事常居于香港。    事常居于香港。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
                                  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
                                  障。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的任职 根据《独董办法》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适用      资格和义务除适用本章程关于董 第 7 条修订
本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并具备      事的相关规定,并应当具备以下
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条件: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证券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必 根据《独董办法》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第 6 条新增
                                  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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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原则上               根据《独董办法》
                               最多在三(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第 8 条、《证券基
                               任独立董事,且最多可以在两家               金经营机构董事、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                 监事、高级管理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人员及从业人员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监督管理办法》第
                               责。                                       9 条新增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任期届               根据《独董办法》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   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第 14 条、第 15 条
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对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               修订
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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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情况进行说明,并分别向公司住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所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股东大会报   独立董事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独
告及提供书面说明。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或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如任何时候公司               规范相关表述
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   的独立董事人数不满足法律、行
不满足主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人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则所规定的
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   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
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以公   司须立即通知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公   易所(如适用),并以公告方式
司并须于其不符合有关规定后的   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
三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
董事以满足主板上市规则的要
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应当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下               原条款依据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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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列职责:                                  市公司独立董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规则》已废止;根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据《独董办法》第
本章程赋予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17 条、第 18 条、
下特别职权: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第 35 条修订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总额高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    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其判断的依据;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会计师事务所;                   策水平;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
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     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职责。
会;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赋予的
(六)基于履行职责需要聘请外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核查;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     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权利;
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立意见: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一)提名、任免董事;           董事过半数同意。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的薪酬;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况和理由。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独立董事应当就独立意见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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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最近一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借款或其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
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独立董事应当就独立意见事项发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
如前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独立履
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大会年度
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               根据《独董办法》
                                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第 18 条、第 23 条、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               第 24 条新增
                                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
                                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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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审议上述事项时,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在处置固                                               原条款依据的《必
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                                               备条款》已废止,
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                                               除
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
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
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
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
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
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
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
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
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
受影响。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包括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包括               根据《独董办法》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               第 18 条修订
议。                            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4)次定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4)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四(14)日前书面通知全    召开十四(14)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经全体董事书面    体董事和监事。经全体董事书面
同意,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期    同意,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期
限可以豁免。                    限可以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    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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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一)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   (一)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    (三)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
联名提议时;                     联名提议时;
(四)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或证券监     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或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以书面方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以书面方
式通知,并应于会议召开五(5)    式通知,并应于会议召开五(5)
日以前通知各董事;在全体董事     日以前通知各董事;在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情况下,可以豁免提前     一致同意情况下,可以豁免提前
通知时限要求。                   通知时限要求。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
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
议通知。                         议通知。
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     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
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     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
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     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
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     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
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     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
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     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
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       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
议。在符合公司的组织章程文件、   议。在符合公司的组织章程文件、
其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及法规的情     其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及法规的情
况下,董事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     况下,董事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
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可算为亲身     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可算为亲身
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任及解雇公司秘书事宜应透过     委任及解雇公司秘书事宜应透过
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应是举行董     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应是举行董
事会会议而非以书面决议处理。     事会会议而非以书面决议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下设发展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下设发展              根据《独董办法》
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 5 条修订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                 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其中     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其中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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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人士。审计委员会至少要有三(3)    人士。
名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至少要有三(3)名成
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二       员,须全部是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分之一(1/2),并且至少有一(1)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五(5)      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1)
年以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五(5)
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年以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
(1/2)。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
以就其负责的专门事项向董事会       以就其负责的专门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议案。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       提出议案。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
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         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
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负责制定       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发展战略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发展战略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理准则》第 40 条
行研究预测,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修订
计划。主要职责如下:               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
面情况;                           面情况;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和
内行业现状;                       国内行业现状;
(三)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三)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四)了解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四)了解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评估公司文化理念与战略融合发       评估公司文化理念与战略融合发
展机制运行状况,提升公司文化       展机制运行状况,提升公司文化
与发展战略的契合度;               与发展战略的契合度;
(五)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       (五)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
期发展战略或其相关问题;           期发展战略或其相关问题;
(六)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       (六)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       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
询建议;                           询建议;
(七)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       (七)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
究报告;                           究报告;
(八)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日常研       (八)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日常研
究报告;                           究报告;
(九)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和       (九)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监管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监管
规则要求的其他职责。               规则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              根据《独董办法》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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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   负 责 审 核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及 其 披 第 26 条、《上市
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公司治理准则》第
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     和公司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如下: 39 条修订
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
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   行为;
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   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
业行为;                       董事会审议;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及其实施;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调;
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
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六)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制;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监管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监管
规则要求的其他职责。           规则要求的其他职责。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
                               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薪酬与提名委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提名委员               根据《独董办法》
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   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               第 27 条、第 28 条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修订
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   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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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负责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负责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
准并对候选人提出建议。主要职   准并对候选人提出建议。主要职
责如下:                       责如下:
(一)根据金融及证券行业的特   (一)根据金融及证券行业的特
点,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   点,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
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
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适合市场   薪酬水平,制订适合市场环境变
环境变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   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
竞争优势的薪酬方案以及与经营   势的薪酬方案以及与经营业绩相
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激励措施;     关联的奖惩激励措施并提出建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议;
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年度绩效考评;                 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评;
考核与薪酬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考核与薪酬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意见;
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
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   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提出建议;                     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和   提出建议;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监管   (六)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要求的其他职责。           管理办法》的规定就相关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
                               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监管
                               规则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〇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原条款依据的《必
权:                           职权:                                     备条款》已废止,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相关内容予以删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除;根据《证券经
核意见;                       核意见;                                   营机构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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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人员廉洁从业实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施细则》第 5 条、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证券行业诚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准则》第 18 条修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订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
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报告;                       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八)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八)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
(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的,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司承担;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十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行监督;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十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承担;                         履行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行监督;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上市规则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
权。                             上市规则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董事、监事、              根据《证券基金经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营机构董事、监
                                 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切              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履行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              及从业人员监督
                                 为规范:                                  管理办法》第 22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            条新增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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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证
                               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
                               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
                               范,履行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书面
                               承诺;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
                               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
                               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
                               利益冲突;
                               (四)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
                               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
                               干预;
                               (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董事、监事、               根据《证券基金经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营机构董事、监
                               为: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               及从业人员监督
                               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管理办法》第 26
                               (二)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               条新增
                               突的活动;
                               (三)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
                               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
                               券基金投资;
                               (六)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
                               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
                               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
                               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四十四条公司的财务报告                                              原条款依据的《必
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                                              备条款》已废止,
(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                                              相关内容予以删


                                        69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                                               除
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
告。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
一日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
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支结
算表,或财务摘要报告根据本章
程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通知
和公告。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司的财务报表                                               原条款依据的《必
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                                               备条款》已废止,
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                                               相关内容予以删
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                                               除
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
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
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
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
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公司公布或者披                                               原条款依据的《必
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                                               备条款》已废止,
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                                               相关内容予以删
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                                               除
则编制。
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司每一会计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每一会计年               原条款依据的《必
度公布两(2)次财务报告,即在   度公布两次业绩公告,即在每一               备条款》已废止,
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6)个月结   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               相关内容予以删
束后的六十(60)天内公布中期    个月内公布中期业绩公告,会计               除
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    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布年度
百二十(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   业绩公告。
报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业绩    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布中期
业绩公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
个月内公布年度业绩公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原条款依据的《必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备条款》已废止,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相关内容予以删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除
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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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25%)。                 二十五(25%)。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
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
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根据《章程指引》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第 155 条修订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的派发事项。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具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具               根据《章程指引》
体政策如下:                    体政策如下:                               第 156 条修订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                        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满足公司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    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     10%,且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分配利润的 30%;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    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包括中期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包括中期
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
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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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
司董事会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   司董事会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
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按照本章程   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分红政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分红政
策。                           策;
                               (六)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方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方               根据《上市公司监
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管指引第 3 号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 上 市 公 司 现
事会制订,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   事会制订,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               金分红》第 6 条、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               第 7 条、第 8 条修
成专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成专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订
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过后实施。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确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
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二)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   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
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股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二)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三)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或财务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相关法律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年度
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调     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整,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整。                           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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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会详细论证,形成专项议案提交      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      的中期分红方案。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三)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      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或财务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相关法律
问题。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调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当      整,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会详细论证,形成专项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当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国家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原条款依据的《必
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备条款》已废止,
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相关内容予以删
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提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除;根据《章程指
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一(1)年,可以续聘。                      引》第 159 条修订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
创立大会在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前
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
首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终止。
创立大会不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时,由董事会行使该职权。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一
(1)年,自公司每次股东年会结
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
止。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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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二百六十一条经公司聘用的会                                               原条款依据的《必
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备条款》已废止,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                                               相关内容予以删
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                                             除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
施,从公司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
事务所为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
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
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
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六十三条不论会计师事务                                               原条款依据的《必
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                                               备条款》已废止,
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                                               相关内容予以删
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                                               除
议决定将该会计事务所解聘。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
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
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百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              根据《章程指引》
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 162 条修订
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原条款依据的《补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事先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事先              充意见函》已废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止,相关内容予以
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删除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事。                             事。
股东大会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
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
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
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
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
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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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
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
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
务所做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
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
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采取
以下措施:
1、在为做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
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
陈述;
2、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
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按上述第(二)项
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
读,并可以进一步做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
出席以下会议:
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
的股东大会;
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
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
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
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
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根据《章程指引》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第 169 条修订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特快专递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特快专递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
(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   (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    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
进入被送达人提供的电子数据交    进入被送达人提供的电子数据交
换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以传真    换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以传真
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传真机确    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传真机确
认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认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公
                                告方式发出的,以第一次公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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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                                                 原条款依据的《必
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                                               备条款》已废止,
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                                                 相关内容予以删
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                                                 除
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
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
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
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
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
阅。
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前述文
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或有关法
律、法规或上市地上市规则允许
的方式送达。
第二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第二百五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删除部分系《必备
解散:                             解散:                                    条款》第 153 条第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四)项内容,因
现;                               现;                                      破产直接清算,不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经过解散环节,根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据《章程指引》第
解散;                             解散;                                    179 条予以删除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被依法宣告破产;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可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百六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根据《章程指引》
二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百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第 181 条修订;鉴
项、第(四)项、第(六)项规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于本章程原第 281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证券监管机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证券监管机              条第(五)项已删
构批准后十五(15)日内成立清       构批准后十五(15)日内成立清              除,引用条款相应
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删除
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八十一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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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向证            (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向证
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            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
的理由和债务清偿计划,经证券            的理由和债务清偿计划,经证券
监管机构批准后解散。                    监管机构批准后解散。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八十一条第
(五)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
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
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
立清算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八十四条如董事会决定公                                                       原条款依据的《必
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                                                       备条款》已废止,
清算的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                                                       相关内容予以删
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                                                       除
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
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
始后十二(12)个月内全部清偿
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
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
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
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
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
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二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第二百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与前款重复,予以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删除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第 二 百 八 十 九 条 公 司 清算 结 束   第二百六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                 原条款依据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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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备条款》已废止,
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内容予以删
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除;根据《章程指
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引》第 186 条修订
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
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三十日
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原章节和条款依
第二百九十六条公司遵从下述争                                               据的《必备条款》
议解决规则:                                                               已废止,相关内容
(一)凡涉及公司与其董事、监                                               予以删除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
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
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
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
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
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
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
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
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
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应选择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
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
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
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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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
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
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
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本条第
(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
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百九十七条释义               第二百七十二条释义             根据《章程指引》
(一)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     (一)控股股东,当适用《公司 第 193 条修订
条件之一的股东:                 法》及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时,
1、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
2、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     当适用《香港上市规则》及中国
使;                             香港法律法规时,是指具备下列
3、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条件之一的股东:1、该人单独或
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     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
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半数以上的董事;2、该人单独或
4、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
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     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
司。                             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三十)表决权的行使;3、该人单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
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4、该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配公司行为的人。
联关系。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四)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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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
                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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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二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说明:

    1、修订前条款中以“文字”方式做标记的为拟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款中以“文字”方式做
标记的为拟新增内容。
    2、下表不含仅因条款序号变动对应的修订对照。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               《国务院关于调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整适用在境外上
 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     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市公司召开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大会通知期限等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规定的批复》
 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涉及的《国务院关
 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              于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境外募集股份及
 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上市的特别规定》
 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上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和《到境外上市公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       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              司章程必备条款》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以下简称《必备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条款》)均已废止;
 大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增加《上市公司独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证券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              立董事管理办法》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以下简称《独董
 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            办法》)作为制定
 证券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
 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     定,制定本规则。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根据《独董办法》
 事会召集。在符合本章规定的情       事会召集。在符合本章规定的情              第 18 条修订
 况下,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       况下,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大会。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有权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使该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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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馈意见。
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原条款依据的《必
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    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             备条款》已废止,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且本公司目前不
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存在类别股,相关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内容予以删除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
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作     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提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提议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求。
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
请求。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     关股东的同意。
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通知     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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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十(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
召集和主持。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
十(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   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      10%。
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管机
10%。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料。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         第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                原条款依据的《必
本章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本章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备条款》已废止,
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    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               相关内容予以删
的规定向公司所在地有关证券监    的规定向公司所在地有关证券监               除
督管理机构和相应证券交易所备    督管理机构和相应证券交易所备
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    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
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其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途;其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    公司承担。
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                根据《香港联合交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一               易所有限公司证
(20)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    (21)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               券上市规则》(以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下简称《香港上市
十五(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十五(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规则》)附录三第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               14.(2)条修订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83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原条款依据的《必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备条款》已废止,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相关内容予以删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除;根据《上市公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司章程指引》(以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下简称《章程指
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引》)第 56 条修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订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     东的股权登记日;
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     与电话号码;
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     的间隔应遵守公司证券上市地相
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     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股权登记日
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其区别;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
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
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与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遵守公司证券上市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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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           第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               原条款依据的《必
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根据《公   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根据《公             备条款》已废止,
司章程》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向     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或者法律法               相关内容予以删
股东进行通知和公告。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进行通               除;根据实际情况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     知和公告。                                 调整相关表述
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
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
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     的股东大会通知、资料或书面声
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明,应当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
通知。                           递: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         (一)在遵从适用法律、行
的股东大会通知、资料或书面声     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
明,应当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     下,于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
递: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     布;
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         (二)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
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     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
上市外资股股东;                 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     上市外资股股东(如适用);
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           (三)按其他公司证券上市
下,于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     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     求发出。
布;
    (三)按其他公司证券上市
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
求发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根据《上海证券交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易所自律监管指
会通知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公     会通知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公               引第 1 号—规范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               运作》3.2.4 修订
章程》的规定充分披露董事、监     章程》的规定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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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兼职等个人情况;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
系;                             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     关系;
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四)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
及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     担任上市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的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及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与 本 规 则 第 十 四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 条重复,予以删除
大会会议通知指定的便于股东参     大会会议通知指定的便于股东参
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     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    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
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     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求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出席。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
《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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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3:00。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以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               原条款依据的《必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备条款》已废止,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相关内容予以删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一)代理人的姓名;                  除;根据《章程指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引》第 63 条修订
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列内容: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一)代理人的姓名;           效期限;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人单位印章;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效期限;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人单位印章;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交易及
    (六)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交易及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
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大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       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
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       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
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       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
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       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
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       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如
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       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
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
公司的个人股东。
    第二十四条 表决代理委托                                                  原条款依据的《必
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备条款》已废止,
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24)                                                 相关内容予以删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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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                                              除
十四(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
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由公司董                                               原条款依据的《必
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                                              备条款》已废止,
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                                              相关内容予以删
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                                              除
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
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
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表决前委托人                                               原条款依据的《必
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                                              备条款》已废止,
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                                              相关内容予以删
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                                              除
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
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
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                根据《独董办法》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第 33 条修订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
职报告。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最迟应
                               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                根据《章程指引》
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第 91 条调整优化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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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原条款位置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按照法律、行     股东大会,并及时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进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进
行公告及报告。                   行公告及报告。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份总数的比例、就个别提案按照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就个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别提案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构要求须放弃投同意票的股份总     监督管理机构要求须放弃投同意
数和/或须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的股份总数和/或须放弃表决权
(如有)以及应当放弃表决权的     的股份总数(如有)以及应当放
股东是否放弃表决权、表决方式、   弃表决权的股东是否放弃表决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     权、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项议案的详细内容以及监票人身     结果、通过的各项议案的详细内
份。                             容以及监票人身份。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如果要求以投                                                原条款依据的《必
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                                               备条款》已废止,
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                                               相关内容予以删
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                                               除
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
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
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
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在 投 票 表 决                                              原条款依据的《必
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                                               备条款》已废止,
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                                               除
或者反对票。
    第四十六条 当反对和赞成                                                原条款依据的《必
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                                               备条款》已废止,
票。                                                                       相关内容予以删
                                                                           除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             根据《独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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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第 12 条修订
会表决。                         会表决。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及以上的,在选举两名以     之三十及以上的,在选举两名以
上的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上的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计票并披露。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会应当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简历和基本情况。
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     会应当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     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
给数名候选人。                   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给数名候选人。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
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
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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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不予表决。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如果                                                 原条款依据的《必
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                                                备条款》已废止,
议记录。                                                                    相关内容予以删
                                                                            除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可以在公                                                 原条款依据的《必
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                                                备条款》已废止,
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                                                相关内容予以删
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                                                除
收到合理费用后七(7)日内把复
印件送出。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                                               原条款依据的《必
别程序                                                                      备条款》已废止,
      第五十八条 持有不同种类                                               相关内容予以删
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除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东外,
内资股的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
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
上“无投票权”字样。
      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
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
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
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
“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或                                                 原条款依据的《必
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                                                备条款》已废止,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                                                相关内容予以删
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六十一条                                                除
至第六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大
会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六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                                                 原条款依据的《必
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                                                备条款》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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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利: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                                              除
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
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
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
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
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
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
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
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
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
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
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
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
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
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
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
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
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
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
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
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
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
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
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
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
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
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
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
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
所规定的条款。
   第六十一条 受影响的类别                                                原条款依据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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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                                                备条款》已废止,
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六十条                                                  相关内容予以删
(二)至(八)、(十一)至(十                                              除
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
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
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
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
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
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
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是指《公司章程》第十六章所
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
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
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
“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
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
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
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六十二条 类别股东会的                                                 原条款依据的《必
决议,应当经根据第六十一条由                                                备条款》已废止,
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相关内容予以删
三分之二(2/3)以上的股权表决                                               除
通过,方可作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                                                 原条款依据的《必
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备条款》已废止,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通                                                  相关内容予以删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                                                除
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
份的在册股东。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
书面通知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书面回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六十四条 类别股东会议                                                 原条款依据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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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                                                备条款》已废止,
表决的股东。                                                                相关内容予以删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                                                除
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
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
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六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                                                 原条款依据的《必
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备条款》已废止,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相关内容予以删
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12)                                                除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
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
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
的百分之二十(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
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
(15)个月内完成的;
    (三)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未上市股份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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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三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说明:

    1、修订前条款中以“文字”方式做标记的为拟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款中以“文字”方式做
标记的为拟新增内容。
    2、下表不含仅因条款序号变动对应的修订对照。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                《到境外上市公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章程必备条款》
 司”)董事会的召开、议事、决      董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               (以下简称《必备
 议等活动,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      动,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条款》)已废止;
 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加《上市公司独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立董事管理办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以下简称《独董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               办法》)作为制订
 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依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香港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
 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六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第六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根据《独董办法》
 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        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                 第 18 条修订;根
 (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据《上市公司章程
 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1/10)             指引(2023 年修
     (一)代表十分之一(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订)》(以下简称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章程指引》)第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1/3)以上              115 条修订
     (三)三分之一(1/3)以上     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四)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      时;
 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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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     开时;
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原条款依据的《上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海证券交易所上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市公司董事会议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事示范规则》已失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效;根据《章程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              引》第 117 条与实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际情况修订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明。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包括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期期限;                       会期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议;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     临时会议的说明。
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
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               原条款依据的《上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海证券交易所上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市公司董事会议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事示范规则》已废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止,相关内容予以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删除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               原条款依据的《上
录包括以下内容:                 录包括以下内容:                          海证券交易所上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              市公司董事会议
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点和召集人姓名;                          事示范规则》已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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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              止,相关内容予以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     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删除;根据《章程
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指引》第 123 条修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订
    (四)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
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规
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范表述
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于公司     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
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在境内    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       失效。
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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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四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说明:
    1、修订前条款中以“文字”方式做标记的为拟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款中以“文字”方式做
标记的为拟新增内容。
    2、下表不含仅因条款序号变动对应的修订对照。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                 《到境外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公司章程必备
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       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                条款》(以下简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称《必备条款》)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已废止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       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规则。
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                 原条款依据的
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                《上海证券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       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                易所上市公司
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议事示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监事会会议                范规则》已废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的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止,相关内容予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通过直                以删除;根据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章程指引》第
管理的决策。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149 条与实际情
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况修订
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       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监事会会议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的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通过直       明。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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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议期限;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二)会议召开方式;
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三)事由及议题;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明。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和会    议的说明。
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                  根据实际情况
制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    制订,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规范表述
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于公司首次公    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
开发行的 A 股股份在境内证券交易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
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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