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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修订)2024-08-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发展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发展战略委员会
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保证发展战略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相关规则、《公司章
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召开发展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及主任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发展战略委员
会委员人数不符合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按规
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 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 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和国内行业现状;
    (三) 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四) 了解公司文化建设情况,评估公司文化理念与战略融合发展机制运
行状况,提升公司文化与发展战略的契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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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其相关问题;
    (六)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七) 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八) 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日常研究报告;
    (九) 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由公司办公室承担相关职能。办
事机构人员经获准可列席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资料,并据此定
期或不定期出具相关研究报告,报送发展战略委员会。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并主持发展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 特殊情况下,召集发展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 组织撰写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四) 审定日常研究报告;
    (五) 董事会和发展战略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书
面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三分之二以上发展战略委
员会成员无异议的,会议通知期限可以少于三日,或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与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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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确定,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工作人
员送达发展战略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五章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发展战略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可就某个事项、报告或文件,经过审议形成决议
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对未形成决议的报告,提出该项议案或研究报告的委员可以个人
研究报告的名义提交董事会成员审阅。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需由委员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主持。发展战略委员
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
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会
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
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
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第六章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各出席会议的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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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应及时
提交董事会,以便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依照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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