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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农商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36/43层
36/43 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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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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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
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会议中心举行,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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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查验,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21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05,209,84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46 %。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
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隋军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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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对于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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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AHO了〈
                                      王军

                             泰和秦


(本页无正文, 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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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王   蕾




                                    经办律师:     L 时
                                                          王鸿擂




                                    经办律师:      



                                                          赵   欣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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