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4-05-30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已作出一审判决。
涉诉企业:原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乌苏煤炭公司”);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红墩子煤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昊华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 60%股权。
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红墩子煤业应当于判决生效后二
十日内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产能置换指标使用费 8,219.55 万元,
利息 1,604.78 万元,总计 9,824.34 万元,并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
决,公司及红墩子煤业正在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
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
额。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因合同纠纷,乌苏煤炭公司起诉
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请求法院判令红墩子煤业就红二煤
矿使用原告两矿产能置换指标的事实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使用
费为 8,219.55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6 日,暂计为
1,604.787225 万元。以上费用合计为 9,824.34 万元。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
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红墩子煤业报告,红墩子煤业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新 4202 民初 3247 号),现将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认为:(1)本案涉及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系
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已经使用了原告
转让的采矿指标,并已产生效益,《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原
告已实际履行,因此本案涉及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成
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按照《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使用了
原告的二号井、七号井的采矿指标,并已获得利益,按照约定应
当向原告支付使用费 8,219.55 万元(74.05 万吨/年*111 元/吨),
但被告未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使用费 8,219.55 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
予以支持。
(3)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
失,应当承担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起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6 日的利息 1,604.78 万元。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继续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
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红墩子煤业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乌苏煤炭公司
支付使用费 8,219.55 万元、利息 1,604.78 万元,合计 9,824.33
万元,并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
付款的利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及红墩子煤业正在与代理律师商
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
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