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 2024 法意字第 41121 号 致: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义乌华鼎锦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出了《义乌华鼎锦纶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 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其中,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期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05,753,1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04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96,510,29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6.85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9,242,8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5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8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7,788,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51%。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945,0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6.1165%;反对:8,768,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6 %;弃权:1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902,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5758%;反对:8,768,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16%%;弃权:11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6%。 2、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943,5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1158 %;反对:8,767,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4 %;弃权: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900,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5739%;反对:8,767,5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10%;弃权: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1 %。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 意 : 220,106,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1872 %;反对:8,604,2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00 %;弃权: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69,063,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838%;反对:8,604,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10%;弃权: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2%。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662,4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5.9930 %;反对:9,048,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2 %;弃权: 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19,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2125%;反对:9,048,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23 %;弃权: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2 %。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479,3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5.9129 %;反对:8,882,9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18 %;弃权:46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3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436,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9772 %;反对:8,882,9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93 %;弃权:46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5%。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5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 意 : 219,919,1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1051%;反对:8,785,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93 %;弃权:12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876,1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5425 %;反对:8,785,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42%;弃权:12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3%。 2.06 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952,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1198%;反对:8,754,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56 %;弃权: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909,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5857%;反对:8,754,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40%;弃权: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 %。 2.07 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 意 : 220,377,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3056 %;反对:7,981,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79 %;弃权:47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9,334,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89.1322%;反对:7,981,5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05 %;弃权:47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3 %。 2.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 意 : 220,607,3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4059%;反对:7,711,4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9 %;弃权: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2%。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9,564,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4272%;反对:7,711,4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3%;弃权: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5%。 2.0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694,4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0070 %;反对:9,013,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87 %;弃权:12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51,4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2537 %;反对:9,013,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66%;弃权:12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 2.10 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 意 : 220,079,0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6.1750%;反对:8,628,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04 %;弃权: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9,036,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481%;反对:8,628,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16%;弃权: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 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908,4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1005%;反对:8,798,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50 %;弃权: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865,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5288%;反对:8,798,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09 %;弃权: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 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940,5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1145%;反对:8,731,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58 %;弃权:15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8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68,897,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5701 %;反对:8,731,8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51%;弃权:1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8 %。 5、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709,5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0135%;反对:8,767,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4 %;弃权:3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1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66,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2731 %;反对:8,767,5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10%;弃权:3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9%。 6、审议《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712,9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0150%;反对:8,764,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99%;弃权:3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1%。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69,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2775%;反对:8,764,1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9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66 %;弃权:3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9%。 7、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699,5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0092%;反对:8,778,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60%;弃权:35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56,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2602 %;反对:8,778,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45%;弃权:35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3%。 8、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497,144,9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2979%;反对:8,223,9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0%;弃权:38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1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9,180,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9339 %;反对:8,223,9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21%;弃权:38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0%。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1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 496,349,8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1407%;反对:9,045,2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4%;弃权:35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385,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9117%;反对:9,045,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79 %;弃权:35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4 %。 10、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497,253,5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3194%;反对:8,077,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71%;弃权:42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9,289,1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0735%;反对:8,077,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41 %;弃权:42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4 %。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219,489,2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5.9173%;反对:8,965,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0%;弃权:3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1647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446,2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9899%;反对:8,965,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56%;弃权:37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