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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地矿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24-04-12  

证券代码:601121          证券简称:宝地矿业           公告编号:2024-016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准则解释第 17 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
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
同问题进行了明确。内容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
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即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开始执行。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
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
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
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
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
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
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
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
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
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
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
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
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
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
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
(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
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
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
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
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
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
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
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
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
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
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
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
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规定执
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
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宝地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
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提请公
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特此公告。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