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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4-13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转债代码:113064             转债简称:东材转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说明

    1、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已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

并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收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股

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2)。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0 号)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

开发行了 1,4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4 亿元。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31 号文同意,公司 14 亿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东材转债”,

          债券代码“113064”。“东材转债”自 2023 年 5 月 22 日进入转股期,2023 年度,

          “东材转债”的转股金额为 65,000 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 5,539 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2023 年

          第四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916,515,612 股增加至 917,716,151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916,515,612.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917,716,151.00 元。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前述注册资

          本的变动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订条款如

          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6,515,612.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7,716,15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6,515,612 股,全部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7,716,151 股,全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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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积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        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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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
                                                            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监事的
                                                      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 立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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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的年度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表决权。                                          票表决权。
        ……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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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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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交易对方;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
    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使其表决权
                                                       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股东。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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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限未满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未满的;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九)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满;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董事的期间;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内容。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论意见;
    司解除其职务。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     内容。
     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
     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
         ……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第(八)至(十一)
                                                        项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认为该名董事继续担任董事
                                                        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的规范运作。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8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内披露有关情况。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职务。                                             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9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在 60 日内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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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董事会经费,在公司预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董事会经费,在公司
     算中单独列支。董事会经费的使用由董事长审批,财       预算中单独列支。董事会经费的使用由董事长审批,
     务部门具体管理。                                     财务部门具体管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董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会的日常运作。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以上董事、监事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11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有权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有权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 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
     送达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 5 天。 送达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 5 天。
     但遇有紧急事宜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       但遇有紧急事宜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
     真及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真及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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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若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一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以外的文件代为签署书面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       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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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登记册上说明受托出       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登记
     席的情况。                                           册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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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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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未修改的部分继续有效。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