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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4-04-13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转债代码:113064                  转债简称:东材转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
       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         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
       性,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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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东材科技集团
       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2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的,自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
                                                   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
                                                   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
                                                   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
                                                   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
                                                   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
                                                   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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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
4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
                                                   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的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
                                                   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
                                                   示。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作
                                                 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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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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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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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
8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9        ……                                           ……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股东回避情况和非关联股东的表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情况。
10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决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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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按照公告格式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征集公告、征集进展情况和征集结
         ……                                       果,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该以提案的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股东大会
      累积投票制。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二)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使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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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
                                                     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
                                                     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
                                                     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 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 会 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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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
                                                     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
                                                     交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未修改部分继续有效。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