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回 复 函 贵司 2024 年 7 月 23 日来函已收悉,本人特回复如下: 1、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项,也未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 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 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2、 本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此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 202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