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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银行:上海银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9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72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 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
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28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8 号中国金融信息中
   心 3 楼上海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4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862,830,9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2.385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公司副董事长、行长施红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

                                     1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6 人,出席 5 人,施红敏副董事长、叶峻董事、杨德红独
立董事、薛云奎独立董事、甘湘南董事出席会议;金煜董事长、顾金山董事、孔
旭洪董事、李正强独立董事、黎健董事、陶宏君董事、庄喆董事、董煜独立董事、
肖微独立董事、应晓明董事、靳庆鲁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等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
      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4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晓红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重新聘请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8,859,970,185 99.9677 1,170,030 0.0132 1,690,704 0.0191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                 (%)
号
1     关 于 3,821,660,731 99.9252 1,170,030 0.0306 1,690,704 0.0442
      重新
      聘请

                                         2
   2024
   年度
   外部
   审计
   机构
   的提
   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刘东亚、吴思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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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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