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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旭电子: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0-30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环
               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共同组成公司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的最高组织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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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上海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日常舆情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同时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
               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
               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         总经理室、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财务、法务、厂务等公司及子公司其
               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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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实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
                       实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三)    正确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正确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汇报
               后,公司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就重大舆情的应对
               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等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执行舆情工作
               组的决策和部署。

               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
               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
                       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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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
               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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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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