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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汽集团:广汽集团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10-11  

A 股代码:601238                A 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7
H 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7         -              2024/10/18       2024/10/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30 日的 2024 年第六届董事会第 68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H 股股东派息相

关事项,请以公司在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http://www.hkexnews.hk)

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68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及公司回购专户持股情况,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A 股总

股份数 7,388,297,513 股,扣除 A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13,511,450 股后,即以 A 股

7,374,786,06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

221,243,581.89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 股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68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 A 股总股份数摊薄调整后计

算的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份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

份数= 7,374,786,063×0.03÷7,388,297,513≈0.02995(元/股)。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995)÷(1+0)=(前收盘价格-0.0299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7         -             2024/10/18       2024/10/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规定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151139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