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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利汽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1-13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10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 号),长春英利汽

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用竞价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532,828 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33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87,869,973.24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710,948.8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8,159,024.44 元。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

募集资金账户。2023 年 12 月 15 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

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


                                     1
    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万元)

                                                                      补 充 流 动 资 金项 目 募集

                                                                      资 金 的 存 储 和使 用 ,以

长春英利汽车                                                          及向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中信银行股份有
工业股份有限                       8113601012300329355    48,030.76   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
                 限公司长春分行
   公司                                                               中 其 他 募 投 项目 的 募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划 拨 款项

                                                                      所用

                 交通银行股份有                                       高 性 能 挤 出 型材 和 零部
长春鸿汉英利                      22100060301300121702
                 限公司吉林省分                               0       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铝业有限公司                                6
                       行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审计费及其他

    发行上市费用等)。

          2、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分批从母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设募集资金

    专户。

                                            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3601012300329355,截止 2024 年 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480,307,583.41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

其他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拨款项所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

集资金的金额为 48,028.89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

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丙方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

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丙方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时根据丙

方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和资料。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4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其

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终止。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

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5
    1、甲方确认,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21000603013001217026,截止 2024 年 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甲

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高性能

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0,000.00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

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

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丙方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时根据

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和资料。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其

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内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终止。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7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直接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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