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汽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30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
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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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
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
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
财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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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季度向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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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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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
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
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
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
通过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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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本细则如需修改,由委
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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