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汽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03-30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
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
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
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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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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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本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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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制度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
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考董事会秘书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
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施行。本规则修改
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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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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