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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利汽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4-04-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艳梅                     联系电话:010-6083 3081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新炎                     联系电话:010-6083 301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942.5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0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0,931.04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
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4,926.07 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验字[2021]第
0385 号”验资报告。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153.2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8,787.00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
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7,815.9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中
信证券对英利汽车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
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
持续督导工作,并拟于 2024 年 4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
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关于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
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会计师出具的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大额募集
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
资金使用进度;

    (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6)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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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公司

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 2023 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重点关

注事项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2023 年度公司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人民币 3,722.49 万元,将减少公司 2023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3,722.49 万元,其中,计提信用减值准备金额合计为人民

币 410.74 万元,计提存货跌价损失金额为人民币 3,311.75 万元。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艳梅                    黄新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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