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长春英利 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对英利汽车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 号)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9,425,31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7 元/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344,827,841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 本为 1,494,253,15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涉及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曼英利”)和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鸿运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298,812,97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81.90%,将 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1,532,828 股,发行价 格 5.33 元/股,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 1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 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公司股东开曼英利和鸿运科技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 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单位自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 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4)如本单位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则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转让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未将前述违 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冻结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 付本单位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单位应交给公司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 单位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5)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届时本单位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转让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6)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须在减 2 持前 3 个交易日通知本单位并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单位违反本部分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则本单位因违 反承诺转让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 本单位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冻结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剩余 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单位应交给公司的违规转让所 得,直至弥补本单位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作出如下承诺与 确认: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 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公司 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4)在前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届时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股时不受前述转让比例限制;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亦不 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本人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则本人因违反承诺转让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公 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公 3 司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公司的违规转 让所得,直至弥补本人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298,812,972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1.90%, 限售期为 36 个月;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量 总股本比例 数量 股数量 1 开曼英利 1,298,704,372 81.90% 1,298,704,372 - 2 鸿运科技 108,600 0.01% 108,600 - 合计 1,298,812,972 81.90% 1,298,812,972 -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 1,308,272,851 -1,298,704,372 9,568,479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72,692,087 -108,600 72,583,487 有限售条件 国有法人持股 5,628,517 - 5,628,517 的流通股份 境内自然人持股 3,752,345 - 3,752,345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390,345,800 -1,298,812,972 91,532,828 无限售条件的 A 股 195,440,185 1,298,812,972 1,494,253,157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95,440,185 1,298,812,972 1,494,253,157 股份总额 1,585,785,985 - 1,585,785,985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 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4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艳梅 黄新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