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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利汽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4-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2021 年 4 月 15 日,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英利汽
车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
人”)作为保荐人对英利汽车进行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目前,中信证券对英利汽车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
期已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chun Engley Automobile Industr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林上炜

注册资本       158,578.6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 2379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 2379 号

               生产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热压成型产品、模具设计、制造及相关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
               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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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49,425,31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2.0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931.04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
行费用 6,004.9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 24,926.07 万元,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
中天验字(2021)第 0385 号”《验资报告》。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分
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子公司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佛山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连同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
子公司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上述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
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


                                    2
备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
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重点关注了公司 2023 年度的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情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
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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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
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
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4
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及保荐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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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艳梅                    黄新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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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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