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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3-2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 三 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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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
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
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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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组织、协调、开展选聘具体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提
供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信息;与会计师日常沟通联络;配合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工作质量评
估的相关信息等。
    第七条 公司招标采购部门负责依据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招投标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有
关的法人治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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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
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
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
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
等工作,拟定选聘文件,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
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
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选
聘文件经讨论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启动招标采购
流程。
    (二)招标采购部门按照要求发布选聘文件,牵头成立评
标小组,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
按照要求报送招标采购部门。
    评标小组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
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
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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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小组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评标小组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形成评标报告,拟定中标人。
    (四)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
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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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
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
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
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
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
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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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
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
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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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
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
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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