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4-12-2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
色动力”或“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完善公司治理,保持公
司在人才竞争中的优势,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股东价值的
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建立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绿色动力内部相关机构和部门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及实施环节的管理权责,合理搭建管理
制度和流程,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公司内部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进行管理,相关机构和部门积极配合协作,有效推动激励计
划的实施, 制定本激励计划坚持下列三个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
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第四条 主要管理机构和部门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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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为公司监事会。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执行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
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
第二章 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和变更。
二、公司董事会
(一)负责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和修订的计划,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二)负责审核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负责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根据业绩条件审核限制性股
票的解锁。
(三)负责审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授予方案。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业绩考核办法及激励计划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
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负责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与激励
计划相关的工作,并做好激励计划各项业务工作的牵头与协调,各执
行机构履行的职责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
(一)负责牵头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授予方案,拟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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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范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解锁考核业绩条件等关键内容。
(二)负责汇总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三)负责审核激励对象授予资格、解锁资格及解锁数量,组织
签署授予文件。
(四)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统计和核算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数量、取消权益数量,并通知激励对象解锁
数量或取消权益数量。
(五)负责所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和文档的保存等档
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牵头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沟通和汇报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方案的解锁情况。
(七)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汇报股权激励工作实施进度。
二、财务管理部
(一)负责分析和判断解锁考核业绩条件的满足情况。
(二)负责核算本公司的年度业绩指标实际达成值,统计行业企
业的年度业绩指标实际达成值。
(三)负责授予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有关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估值
及相关的账务处理。
(四)协助人力资源部核算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收益。
(五)负责限制性股票解锁收益的支付和相关账务处理。
三、董事会办公室
(一)协同人力资源部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授予方案。
(二)负责激励计划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以及激励对象股份登记与注销工作。
四、审计部
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监督内容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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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个人授予数量、解锁数量、预期收益是否超
过规定限额。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流程
第七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流程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
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对
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七、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八、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九、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
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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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十一、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八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流程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
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四、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
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
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五、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
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编号等内容。
六、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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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
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解除限售流程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
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向其发出《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通知书》,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解除
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
事宜。
三、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内部控制程序
第十条 制度和流程控制程序
一、董事会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最终解释和审定机构。
二、按职能设置各级专门机构负责专项事务。考核和资格审定等
各项重要事务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实施过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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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培训、咨询和投诉机制,保证计划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第十二条 若国资委或其他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流
程进行相应调整,则本管理办法也需同步进行调整,并按照国资委或
其他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二、公司应在其定期报告中披露适用的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
息。
第十四条 财务和税收
一、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手续费
等由公司承担,计入公司管理费用。
二、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激励对象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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