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新华保险H股公告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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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01336
須予披露交易
成立基金
成立基金
本公司宣佈,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與中金資本簽署有限合夥協議以共同設立基
金。根據有限合夥協議,基金的規模為人民幣10,000百萬元,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
人)擬認購人民幣9,999百萬元,中金資本(作為普通合夥人)擬認購人民幣1百萬元。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成立基金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章)高於5%但低於25%,該交
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之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公告和申報的規定,但可豁免遵守
股東批准的規定。
設立基金尚需履行基金備案等監管相關手續,具體實施情況和進度存在一定的不確定
性。因此,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投資或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須審慎行事。
本公司宣佈,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與中金資本簽署有限合夥協議以共同設立基金。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基金的規模為人民幣10,000百萬元,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擬認購
人民幣9,999百萬元,中金資本(作為普通合夥人)擬認購人民幣1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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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締約方: (i) 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及
(ii) 中金資本(作為普通合夥人)。
於本公告日期,以各董事所知所信,並經過所有合理
查詢,中金資本及中金公司(其持有中金資本100%的
股份)均是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
方。
基金類型: 有限合夥企業
投資策略: 以股權及適用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主
要投向持有型不動產項目資產的被投資企業,為合夥
人實現投資回報。
基金規模: 目標認購出資額為人民幣10,000百萬元
資本承擔: 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擬認購人民幣9,999百萬元,
中金資本(作為普通合夥人)擬認購人民幣1百萬元。
基金的規模及各合夥人的資本承擔由各合夥人參考基
金的預計資本需求、投資期限及有限合夥協議的條
款,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 2 -
出資安排: 對於基金的首次出資,普通合夥人有權提前至少3個工
作日向有限合夥人發出要求其履行相應出資義務的通
知(「提款通知」),要求有限合夥人對基金繳付首期出
資人民幣10百萬元,如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對首期出
資最低數額另有要求的,以該等要求為準。除首次出
資外,普通合夥人應根據有限合夥協議的規定,為支
付基金營運費用、投資成本及有限合夥協議或適用法
律下的其他要求而不時向有限合夥人發出提款通知,
該等提款通知需在到賬日期前提前至少5個工作日發
出。
本公司對基金之繳款將由本公司的內部資源撥付。
基金期限: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8年。根據經營需要,經合夥人
會議同意,經營期限可以延長,亦可根據有限合夥協
議之規定縮短。
除有限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的投資期原則上自
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之日起至基
金備案完成日的第4個周年日止(「投資期」)。投資期結
束後,基金即進入退出期。
利潤分配: 在扣除普通合夥人合理預留的有限合夥人應分攤的合
夥企業營運費用、債務和其他義務後,除非普通合夥
人與有限合夥人另有約定,基金利潤按如下順序在有
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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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基金利潤100%向有限合夥人分配,直至其按照本
款累計取得的分配等於其累計實繳資本;
(ii) 餘額(如有)的100%向有限合夥人進行分配,直至
該有限合夥人取得的累計分配足以使該有限合夥
人就前述第(i)款下取得的累計分配金額的實繳資
本達到複利每年8%的金額(「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收
益」)。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收益的計算期間為自有
限合夥人每一期實繳資本的到賬日期或實際到賬
之日(孰晚)起至有限合夥人按照前述第(i)款收回
該部分實繳資本之日止;及
(iii) 餘額(如有)的10%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分配
給該有限合夥人。
基金管理人: 中金資本,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及運營
管理費: (i) 在投資期內,年度管理費為有限合夥人的實繳出
資初始金額的0.4%;
(ii) 此後(除退出期外,亦包括延長期),年度管理費
為按照每一有限合夥人於管理費計費當期的第一
日届時尚未退出的投資項目的投資成本中該有限
合夥人分攤的金額的0.4%;及
- 4 -
(iii) 在投資期內,如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將任何投資
項目的資金返還或分配金額留存於被投資企業、
特殊目的載體或基金層面,進一步用於支付投資
項目(包括對已投項目的追加投資及對其他投資項
目的投資)的投資成本或實施外部債務清償等用途
(「循環投資」),就每次循環投資安排,管理人有
權收取相應的循環投資管理費,年度循環投資管
理費的金額為當次循環投資款項的0.4%。
投資決策委員會: 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由兩名委員組成,均由中金資本
委派,主要負責批准投資項目的投資方案;批准下設
的特殊目的載體為完成對某投資項目的投資而對外融
資;批准退出某投資項目等,具體以有限合夥協議約
定為準。
退出合夥基金及轉讓合夥 普通合夥人轉讓其在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合夥權益,須
基金權益: 經全體有限合夥人同意,但普通合夥人向其關聯人士
進行的轉讓除外。
- 5 -
除有限合夥協議約定外,在基金的存續期限內,未經
普通合夥人事先書面同意,任何有限合夥人不得直接
或間接轉讓其在基金中全部或部分基金權益、將其財
產份額出質或在其基金權益上設置任何其他權利負擔
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給任何第三方。普通合夥人有權拒
絕任何有限合夥人提出的轉讓、出質或在其合夥權益
上設置其他權利負擔或處置的要求,但如果(i)有限合
夥人向其關聯人士轉讓其在基金中持有的基金權益並
承諾對受讓人的後續出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ii)有
限合夥人向現有守約有限合夥人轉讓其在基金中持有
的權益,在遵循有限合夥協議對於相關轉讓條件和受
讓資質之要求的情形下,普通合夥人不應不合理地拒
絕。
2. 一般資料
本公司
本公司為一家於1996年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於聯交所
(股份代號:01336)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601336)上市。本公司主要在中國
從事人民幣、外幣的人身保險(包括各類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為
境內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檢驗、理賠;保險諮詢;依照有關法規從事資金運
用。
中金資本
中金資本為一間於2017年3月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為中金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中
金資本的主營業務為資產管理、投資管理、項目投資及投資諮詢,其為中國證券投
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金公司於2015年6月1日由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改制為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於聯交所(股份代號:03908)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
號:601995)上市。中金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截至2023年
9月30日,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持有中金公司約40.11%的總股本。中央匯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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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有限責任公司為一家中國政府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中金公司的第二大股東
為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
限公司持有中金公司39.42%的總股本。除以上披露外,中金公司沒有其他持有其股
份超過10%的股東。
3. 該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設立基金,主要借助專業機構投資優勢,通過專業化投
資管理團隊,拓展投資渠道,挖掘投資機會,多元化管理資產,符合公司業務發展
需求及股東利益。設立基金不會影響本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會對本公司正
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存在損害本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該交易之安排屬公平合理,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
立,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4.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成立基金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章)高於5%但低於25%,該
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之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公告和申報的規定,但可豁免
遵守股東批准的規定。
設立基金尚需履行基金備案等監管相關手續,具體實施情況和進度存在一定的不確定
性。因此,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投資或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須審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備以下涵義:
「A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內資股,於上
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及以人民幣交易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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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 指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2015年6月1日由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改制為股
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於於聯交所(股份代
號:03908)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601995)上
市
「中金資本」 指 中金資本運營有限公司,一間於2017年3月在中國註冊
成立的公司,為中金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本公司」 指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1996年於中國註
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於聯交所
(股份代號:01336)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
601336)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設立基金」 指 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擬根據有限合夥協議與中金
資本(作為普通合夥人)共同設立私募基金
「基金」 指 將根據有限合夥協議於中國成立的一家有限合夥企
業,將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為基金
「普通合夥人」 指 有限合夥協議項下之普通合夥人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資
股,於聯交所上市及以港元交易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有限合夥人」 指 有限合夥協議項下現有及不時吸納之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協議」 指 本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與中金資本(作為普通合夥
人)於2023年12月31日簽署之有限合夥協議,內容有關
共同設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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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合夥人」 指 有限合夥協議項下之合夥人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公告而言,特指中華人民共
和國大陸地區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會命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楊玉成
董事長
中國北京,2024年1月1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為楊玉成;執行董事為張泓;非執行董事為楊
毅、何興達、楊雪、胡愛民和李琦強;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馬耀添、賴觀榮、徐徐和郭永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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