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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铁:中国中铁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3-29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至 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
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
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制订了 2024 年至 2026 年股东回报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各类
股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
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
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2.公司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
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
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4-2026)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间隔期间
    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以后,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任何三个连续年
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 30%;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发生下述特殊情况,公司可不
进行现金股利分配:①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②当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
负值。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
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
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
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确定正在实施的股东回报规划是否需要修改。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
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
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召
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7.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