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联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2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高公司治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 3 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
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
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1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章程》第 16.01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相应材料。
    董事会秘书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2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并通知境外
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
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
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
                          3
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
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4
息出现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有关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十)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
和文件;
    (十一)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
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5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
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密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关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
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6
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国联证发
〔2020〕180 号)同时废止。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