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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集团:中新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4-20  

证券代码:601512            证券简称:中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8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三      删除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三十八条的所有条款。公司对独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立董事的规范在《中新苏州工业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明确。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
     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
 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零点五的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
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
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
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
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四)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
    (五)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六)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
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
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所做的工作;
    (四)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
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
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
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两个
    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
    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拟定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遵照执行,以确保独立董事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作为附件是公司章程的组成
    部分。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删除条款导致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
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