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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峰集团:东峰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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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 14:00 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
园工业城公司 E 区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34,549,82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35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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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542,2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6 %;
反对:4,4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弃权:
6,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4、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5、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 2024 年度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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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结果:同意 148,293,471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 0.0030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6%。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报
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进行融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9、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944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542,0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6 %;
反对:4,4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弃权:
6,94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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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

     13、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

     14、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

     15、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

     16、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

     17、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4,53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 %;
反对 4,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4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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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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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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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黄非儿



                                                                                                2024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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