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峰集团:东峰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19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1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5 - 2024/7/26 2024/7/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9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42,964,91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6,074,122.9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5 - 2024/7/26 2024/7/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捷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
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5 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
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享受中港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发起人股东,其股息红利
所得由公司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375
元;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未享受中港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发起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
得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其
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
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4-88118555;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