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28
证券代码:601528 证券简称:瑞丰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
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行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十七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 第十七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
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产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
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 1 名,党委成员 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 1
若干名,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党委任 名,党委成员 5 名,由浙江农商联
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 合银行党委任命。党委书记和董事
定1名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 长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成员 根据本行
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 实际情况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修订
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 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
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委,纪委书记和监事长由一人担任。 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
立纪委,纪委书记和监事长由一人
担任。
第二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等监管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 是: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一)银行业务; 根据本行
(三)办理国内结算; (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实际情况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修订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债券;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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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基金销售;
(十二)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
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
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
(十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第(一)至(十一)项不含外汇业
务。
第二十四条 本行的银行业务范围
包括: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根据本行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实际情况
务;
修订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
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
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
(十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第(一)至(十)项不含外汇业
务。
第五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 根据《中
…… 务: 国银保监
(九)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 …… 会办公厅
作出必要时向本行进行资本补充的长 (九)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关于进一
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 本行作出必要时向本行进行资本补 步加强银
分; 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 行保险机
(十)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 划的一部分; 构股东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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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 (十)主要股东应当按照银行业监 诺管理有
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本 关事项的
权、处分权等权利; 行作出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等 通知》修
(十一)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 承诺,并切实履行。未按照承诺内 订
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 容履行的,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对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 主要股东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 转让股权,限制或禁止与本行开展
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 关联交易,限制主要股东持有本行
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 股权的数额、股权质押比例,限制
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主要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相应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及其派驻董事在董事会上的相应权
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等。
(十一)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
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
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二)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
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
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
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
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
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
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务。
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导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根据《上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本行章程 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 市公司独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在改选出的董 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 立董事管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理办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第 12 条修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订
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 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
1/2。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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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于董事总人数的 1/3。本行董事任期届 行董事总数的 1/2。
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
低人数或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的, 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 1/3。本行董事
本行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 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行章程规定
人数的 2/3 的,本行应当及时启动
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
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 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
事: 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本行并表范围内子公司 (一)在本行或本行并表范围内子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姐妹等);
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大股东中的自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大股东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根据《上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 市公司独
大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 立董事管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行前五大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理办法》
列举情形的人员; 直系亲属; 第 6 条修
(五)为本行或本行并表范围内子公 (四)与本行或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订
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员;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六)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 制人任职的人员。
的任职人员; (五)为本行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七)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构任职的人员;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八)本行可控制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可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银行业监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
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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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八)本行可控制或者通过各种方
式可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
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监管
机构认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
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职权: 下特别职权: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
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 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
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判断依据;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会;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根据《上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市公司独
东征集投票权;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立董事管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理办法》
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第 18 条修
(七)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和咨询;
订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
的其他职权。 机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五)项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 独立董事行使第(三)项、第(四)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 项及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 1/2 以上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当
论。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 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 根据《上
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 市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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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 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 立董事管
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 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 理办法》
作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独立董 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0 第 8 条修
事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原则上必须亲 订
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 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
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3。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 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3。
时任职,独立董事最多同时在五家境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
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
同时在两家商业银行担任独立董事的, 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独立董事
相关机构之间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因 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
该 独 立 董 事 兼 职 导 致 的关 联 关 系 除 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同时在两家
外),不存在利益冲突。 商业银行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
构之间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因该
独立董事兼职导致的关联关系除
外),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后,董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 立 董 事 辞 职
根据《上
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1/3 的,在 后,董事会中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市公司独
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行章程的规
立董事管
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 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理办法》
免的除外。 士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
第 15 条修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
订
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 17 名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由 17 名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本行共有执行董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本行共
事 4 名、非执行董事 7 名、独立董事 6 有执行董事 5 名、非执行董事 6 名、 根据本行
名。 独立董事 6 名。 实际情况
董事会规模和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 董事会规模和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 修订
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确保董 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
事会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能。 确保董事会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能。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设行长 1 人,副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行设行长(《公
行长若干人。行长由董事长提名,副行 司法》意义上的总经理)1 人,副行
长、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 长(《公司法》意义上的副总经理) 根据本行
责人由行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其任 4 人。行长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 实际情况
职资格需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 及《公司
本行必要时可设其他高级管理或技术 责人由行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法》规范
职务协助行长工作。 其任职资格需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表述修订
构核准。本行必要时可设其他高级
管理或技术职务协助行长工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行设监事 根据本行
事会由 9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3 会。监事会由 9 名监事组成,其中 实际情况
人、外部监事 3 人、股权监事 3 人。监 职工监事 3 人、外部监事 3 人、股 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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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事会设监事长 1 人。 权监事 3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公 法》规范
司法》意义上的监事会主席)1 人。 表述修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行利润分配政
为: 策为:
…… ……
(四)本行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四)本行可采取现金、股票、现
根据《上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市公司监
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分
管指引第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 红优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3 号—上
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
市公司现
况下,本行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金分红》
润,原则上在上市后三年内每年度进行 的情况下,本行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第 4 条修
一次现金分红,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本 分配利润,原则上在上市后三年内
订
行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本行进行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本行董
中期现金分红。 事会可以根据本行盈利及资金需求
…… 情况提议本行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
原引用制
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 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度《银行业
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 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
金融机构
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 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
内部审计
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 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
指 引 》
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
(2006)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 考核监督。
于 2016 年
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并删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
除该表述,
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 工作。
故修订
监事会。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章程修订尚需提交
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核准生效,且将以其核准的版本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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