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3-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绍兴瑞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8 号)
核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丰银行”“公司”或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935,492 股,
并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作为保荐机构负责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建投证券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主要办公地址
22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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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周子昊、周伟
项目联系人 周子昊
联系电话 021-68801586
本保荐机构原指定王轩、周伟担任瑞丰银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1
年 10 月,因王轩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周子昊
是 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
接替王轩担任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况
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
责。目前,本保荐机构为该项目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为:周子昊、周伟。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528
注册资本 196,216.1395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智晖
实际控制人 无
联系人 吴光伟、曹驰
联系电话 0575-84788306、0575-8110717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6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6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 2022 年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瑞丰银行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
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瑞丰银行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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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瑞丰银行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瑞丰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瑞丰银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瑞丰银行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瑞丰银行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瑞丰银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瑞丰银行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瑞丰银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
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瑞丰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
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
件;
6、持续关注瑞丰银行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瑞丰银行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于 2023 年 1 月获中国证监会受
理;瑞丰银行根据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平移申请文件并于 2023 年 3 月获受理。截至目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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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融资仍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阶段。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瑞丰银行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
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瑞丰银行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
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
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瑞丰银行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瑞丰银行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
流,并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瑞丰银行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瑞丰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
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
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
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瑞丰银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瑞丰银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瑞丰银行在持
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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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
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
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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