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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星医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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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投
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宁波市江北区枫湾路
2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71,243,439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5.181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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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38,754,38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2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 有 效表 决 的股 东共计      50        名 ,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132,489,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4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32,613,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48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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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192,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1,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2、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192,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1,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3、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192,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1,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4、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192,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1,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5、审议《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192,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1,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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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562,18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1,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

     6、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243,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613,5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243,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8、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0,902,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7694         %;反对       40,340,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305        %;弃权      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272,930        股,占出席会
议 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5803                             %;反对
40,340,5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4196            %;弃权          1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审议              通过              。

     9、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243,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10、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243,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11、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243,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12、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
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7,221,5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785       %;反对     7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9          %;弃权     3,945,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116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591,70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72    %;反对 7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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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7       %;弃权       3,945,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51                  %。

     1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2,335,0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449         %;反对     8,908,3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5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14、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243,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审
议 通过           。

     15、审议《关于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243,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16、审议《关于修订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5,007,8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3016           %;反对 36,235,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983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审议 通过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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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