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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铝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06-0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树立公司良好市场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上市规则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实际管理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所属企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指公司股票投资者、债券投资
者、投资机构基金经理、相关证券研究机构分析人员以及其他对公司
股票、债券或其衍生品有投资意向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
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与公
司之间的互相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和完善与投资者双向沟通
的渠道,保持公司与资本市场之间信息畅通,稳定现有股东、积极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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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目标股东,促使公司股东结构多元化。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泄露公司商业
机密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关系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管
理层应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市场分析人士
的接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
括: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及全体员工特
别是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培训等。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
门,负责处理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可以列席公司有关战略研讨、经
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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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本部其他部门及所属企业有责任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
财经公关公司,咨询、策划和协助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
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
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公共关系、
危机处理以及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定
信息披露指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以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形式向投资者、
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法定信息披露的
有效补充,公司根据投资者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自愿向投资者、
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在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
及时的信息披露的同时,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收集投资者对公
司的评价与期望。

    第十四条    投资者交流是指直接与投资者交流或通过证券分析
师、财经媒体间接与投资者交流。

    第十五条 公共关系是指与监管部门、登记部门以及媒体等建立
良好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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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公司经营情况。

    (二)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
渠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三)增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安排对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如参加有关会议、网上交流或在
媒体上发表观点、披露信息等。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危机是指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
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或出售)、被有关机关
调查处罚、业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媒体重大负面
报道等。出现投资者关系危机时,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启动危机处理
程序,制定危机处理方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规范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中证中小投资
者服务中心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股东会;推介会和新闻发布会;业绩发布会和路演;业绩说明会;投
资者接待日活动;投资者说明会;接听、接收或答复投资者的电话、
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财经媒体采访报道;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
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参加境内外各类分析员会
议、资本市场研讨会以及其他符合公司上市地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
式。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并在董事会秘书的协调组织下严格执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同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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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并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
市规则要求的时间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发布后的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
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
定的前提下,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公司相关信息,并回答投资者的提
问,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获取市场对公司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人员在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时应按照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把握信息披露的尺度与信息披
露的原则,避免造成信息披露的不对称,引起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
动和增加公司的融资成本,避免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任何管理层人员、高级职员或雇员,未经公司
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接待投资者或向投资者发布消息,且不得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未正式披露的信息,也不得向投资者或媒体就公司
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进行任何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对外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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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人负责向投资者依照合规口径提
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公司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提供相关的数据、事项和预测等信
息,并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投资
者提供。必要时,在对外提供或发布前可征求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www.chalco.com.cn)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公
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
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由专人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需要,定期或针对某些重大事项组织发
布会、推介会、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但不得在前述活动沟通中发布尚
未披露的公司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平等地提供给投资者。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
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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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来访投资者接待
工作,根据情况提出参加接待的部门或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为接待
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配合。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是:收到投
资者来访信息→了解并确认对方要求的事项、内容和人员→根据对方
的情况确定接待方式(会议会见、电话会议、网络会议或书面回复等)
及参加人员→做好接待准备→接待或回复投资者来访→如需要,公司
内部反馈相关信息→接待后进行登记,建立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及所属企业现场
参观调研,但需要提前报请公司批准同意,并制订现场参观调研计划
和指定公司陪同人员,并为投资者的现场参观调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
投资者在现场参观调研的内容一般不应超出参观计划的范围,对超出
现场参观调研计划的要求,陪同人员应予婉言谢绝,如有重大事项应
及时汇报。必要时,投资者应签署保密协议。现场参观调研结束后,
陪同人员应将参观调研事项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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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平等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管理层会
见投资者。需要公司管理层会见或投资者有要求时,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提出安排建议,商请公司管理层出席。为便于掌握情况和应对特殊
情况,公司管理层会见投资者或参加投资者活动时一般应有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陪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的变化定期更新宣传资料或画册,
以反映公司当时实际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及时和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遇到投资者关系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应按以下程
序进行处理:

    (一)全面了解危机实际情况,收集并汇总形成书面处置建议,
履行必要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

    (二)根据危机事件性质和公司授权处置程序,以现场会议、电
话会议、网络会议、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通报情况后统一
对外披露。

    (三)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
在第一时间告知全体股东,取得股东的理解与支持。

    (四)积极应对危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了解投资者和社
会舆论的反应,全面跟踪事件动态,提出应对建议。

    (五)及时将事件过程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同时
召集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六)做好危机处理的总结与善后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
通报有关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公司的诚信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以便于公司主动与主要
投资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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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
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媒体进
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具有良好的
品行,诚实守信;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
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具
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应变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
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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