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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冶: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23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4年1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中冶”、“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
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制度体系的第一层级,适用于公
司总部。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防范公司董事会秘书选任及
履职风险,有效保障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确保
上市公司运作流程规范、高效。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
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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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组
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建立健
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
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二)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
序进行。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
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
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及内幕知情人登
记报备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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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并负责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负责董事会印章的批准使用,并建立健全印章
的管理办法。
    (十一)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以及境内外上市地有关规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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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等事务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
并提供相应的会议资料。
   第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基金,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董
事会基金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列入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年度经费开支预算,计入管理费用。董事会基金的使用,按
照董事会基金方案,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
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
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但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符合境内外监管机构、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如果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证能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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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七)中国证监会、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
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
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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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
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八条 如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定义的公司之公司秘书或联
席公司秘书,则公司应就其人士变动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根
据相关规定尽快刊登公告及/或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申
请豁免(如需)。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
按上市地有关规定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
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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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
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
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可给予
或建议给予必要的鼓励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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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
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公司治理体系制度的制订与完善;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的筹办、会议组织、记录、文件整理和存档;
    (三)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办;
    (四)建立和完善公司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财经媒体、协会等的沟通机制;
    (五)负责 A+H 两地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跟踪、贯
彻及实施,并对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
    (六)负责具体协调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内幕信息管理等信息披露事宜的组织实施;
    (七)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组织各项投资者关系事
务与活动;
    (八)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
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的记
录资料;
    (九)开展证券市场调研,提出利用资本市场的合理化
建议,并提出证券投融资事项的总体思路策划与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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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进行相关政策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合理化
建议;
    (十一)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日常工作提供服务;
    (十二)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工
作。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定期参加
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提交履职报告,并接受考核。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薪
酬、考核和奖惩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董
事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中
冶董〔201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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