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273 号 致: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14 点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 21 城企业公园 D 区 68 号 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 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九次监事会决议暨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及确认意见公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 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三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14 点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 21 城企业公园 D 区 68 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波 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5,285,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69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5,777,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58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9,508,34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6.41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29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95,220,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65%;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9%;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71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95,220,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65%;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9%;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716%。 表决结果:通过。 4 (三)《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95,170,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8%;反对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7%;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7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5,209,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5%;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7%;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12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 表决情况:同意795,206,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47%;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7%;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71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将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5,206,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47%;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7%;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71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89,065,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78%;反对6,1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4%;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3%;反对6,1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91%;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71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调整2024年度公司董事长对外投资和融资决策权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9,065,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78%;反对6,1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4%;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7%;反对6,1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91%;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732%。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5,170,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12%;反对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7%;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731%。 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89,015,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15%;反对6,1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4%;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反对6,1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91%;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66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5,209,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5%;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7%;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128%。 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下属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5,174,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15%;反对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7%;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12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