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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601668              证券简称:中国建筑      公告编号:2024-074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
    中心 28 层 2816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28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5,386,358,73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1.0097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学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经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马王军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2 人,董事长郑学选先生,董事兼总裁文兵先生,
   董事单广袖女士,独立董事孙承铭先生、梁维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张翌先生,监事李剑波先生、田
   世芳先生、翟筛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薛克庆先生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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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2024 年
    第三批次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5,379,010,553 99.9710 5,689,163 0.0224 1,659,021 0.006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称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号
       关于中
       国建筑
       股份有
       限公司
       第四期
       A 股限
       制性股
 1               1,647,468,616 99.5559           5,689,163 0.3437        1,659,021 0.1004
       票计划
       2024 年
       第三批
       次股票
       回购注
       销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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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李成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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