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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4-12-05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24-084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拟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1
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 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 3.2
  1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第 3.2 条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
          条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关于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关于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有权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推荐董事、由股东代
        第 3.3
  2              选人;……                                       第 3.3 条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条
                 6)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6)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和由股
                 监事的提案……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提案……




                                                              2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             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同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 4.9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大会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3                                                               第 4.9 条
         条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会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
                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第 4.23
 4       /                            /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条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3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第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会议召
       第 4.26
  5              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4.264.2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7条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除上述内容外,对部分文字的表述进行了统一修
  6       /                           /                            /      改,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将做
                                                                          统一进行调整。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
参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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