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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2-05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24-083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拟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1
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第1章                                                     第1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19,514,444 元。
        第6条                                                     第6条   41,919,514,44441,610,322,444 元。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第1章                                                    第1章
   2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经董事
        第 11 条                                                 第 11 条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 139 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会根据本章程第 139140 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
                                                                  第1章
   3       /                            /                                  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
                                                                  第 13 条
                                                                          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3章
        第3章                                                             公 司 目 前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4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919,514,444 股。 第 2021
        第 20 条                                                          41,919,514,44441,610,322,444 股。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 3 章
        第3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5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第 2122
        第 21 条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条
                                                                          计划的除外。


                                                              2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第 3 章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3章      行。
 6                                                                 第 2526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3)项、第(5)项、第(6)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第
                                                                      条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6)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因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
                  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和第(6)            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3)项、第(5)项和第(6)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2/3 以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3 章 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3章
 7                公司依照第 24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 2627 公司依照第 2425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
       第 26 条
                  (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
                  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             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
                  (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总额数的百分之十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3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年内不得转让。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第3章     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第3章      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
 8                                                             第 2930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
       第 29 条   通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条     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普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通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人员所持普通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4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式的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4章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4章
 9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第 3334   (5)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本章程、股东
       第 33 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条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议、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7)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其他权利。                                            权利。




                                                           5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股东提出查阅第 33 条第(5)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第 3334 条第(5)项所述有关信
                                                                第4章
       第4章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10                                                             第 3435
       第 34 条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条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第4章     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第4章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11                                                              第 3536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第 35 条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条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撤销。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4章
 12       /                             /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第 37 条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6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提起诉讼。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 章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第4章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13                                                              第 3638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第 36 条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条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法院提起诉讼。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第 4 章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第4章
 14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第 3840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第 38 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条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承担连带责任。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他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权: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4章
       第4章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15                                                            第 4143
       第 41 条   (9)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条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10)修改本章程;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0)修改本章程;


                                                            8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12)审议批准第 4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1)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
                  (13)审议批准第 43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14)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11)(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议;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13)审议批准第 4244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6)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13)(14)审议批准第 4345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14)(15)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15)(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6)(17)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17)(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一款第(8)项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作
                                                                          出决议外,上述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4章
       第4章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16                                                           第 4244
       第 42 条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 2/3 以上通过。
                                                                 条
                  ……                                                    ……




                                                            9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第4章
       第4章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17                                                             第 5557
       第 55 条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4 条规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456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过半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 4 章
       第4章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
 18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第 6971
       第 69 条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主持。                                        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数以上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10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第4章
       第4章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                                                            第 8082
       第 80 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1%以上有表决
                                                                  条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东投票权。                                              权。
                  ……                                                    ……




                                                            11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公司的董事:                                            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第5章
       第5章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20                                                             第 9698
       第 96 条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条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停
                  当停止履职,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止履职,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12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提供担保;
                  有下列忠实义务: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批准外,董事及其近亲属、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第5章    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5章                                                      第     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21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第 98 条                                                 98100    者进行交易;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条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为自己、近亲属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除非董事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13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下列勤勉和谨慎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有下列勤勉和谨慎义务: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5章
                                                                         定的业务范围;
       第5章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
 22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 99 条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99101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条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其他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




                                                           14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
                                                                 第5章    规定的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
       第5章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第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23    第 101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101103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
         条     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条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务。
                                                                          ……
                ……
                                                                 第5章
       第5章    董事会由 5 至 13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会由 5 至 13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第
 24    第 106   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106108
         条     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选举产生。                                的超过半数选举产生。
                                                                   条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1)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
                ……                                                      工作;
                (17)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第 5 章      ……
       第5章
                工作;                                         第         (17)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和其
 25    第 107
                (18)制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 107109       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条
                改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条         (18)制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改
                ……                                                      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
                (22)根据管理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              公司在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涉及的其他重大事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              项;


                                                            15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
                ……                                                      (22)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批
                (2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报告
                其他职权。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              人;
                项、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              (22)根据管理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其他
                体董事的超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在审议第(23)            董事会(23)决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
                项事项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              成员;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
                董事应在会上发表明确意见。                                (29)根据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8)(3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项、
                                                                          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
                                                                          事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
                                                                          超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在审议第(2324)项事项
                                                                          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在会
                                                                          上发表明确意见。




                                                           16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第5章
       第5章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股
                                                                 第
 26    第 111   股东大会批准。                                          东会批准。
                                                               111113
         条     本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            本章程第 4244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之外
                                                                 条
                外担保事项和第 43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            的对外担保事项和第 4345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股东
                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
                ……                                                    ……




                                                          17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证券;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 5 章
       第5章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签署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
 27    第 112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112114
         条                                                             (6)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修订公司基本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条
                                                                        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作;
                (6)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
                                                                        (7)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
                会的运作;
                                                                        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7)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
                                                                        (7)(8)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第5章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第5章
                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第     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28    第 113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113115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条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条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行职务。                                                履行职务。


                                                          18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且超过半数独立
                                                                         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且超过半数独立董事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 107109
                107 条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及制
                                                                         条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
                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第5章
       第5章                                                             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外,
                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      第
 29    第 118                                                            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
                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    118120
         条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      条
                                                                         超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议。
                                                                         ……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第5章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第5章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超过半数的
                                                                  第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超过半数
 30    第 119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119121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条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条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
                                                                         会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               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
                                                              第5章
       第5章    门会议。本章程第 127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议。本章程第 127129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第
 31    第 129   第 128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128130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129131
         条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条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19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第5章
       第5章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 96 条要求外,还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 9698 条要求外,还应
                                                               第
 32    第 130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130132
         条     ……                                                    ……
                                                               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
                                                                        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
                不限于: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
                                                                        限于: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
                风险、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   第6章
       第6章                                                            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
                组成,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     第
 33    第 132                                                           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立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   132134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员会、监督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与风     条
                                                                        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
                士,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
                                                                        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0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
                (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
                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3)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
                                                             第6章
       第6章    (3)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
 34    第 135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会审议;           (4)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135137
         条     (4)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排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条
                司安排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5)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度,组织开展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
                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酬兑现建议方案;
                (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5)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责。                                                   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1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
                的情况;
                                                                       况;
                (2)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2)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检查董事会授权运行情况;
       第6章                                                           (3)检查董事会授权运行情况;
                (4)督促公司整改落实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
 35    第 137                                                   /      (4)督促公司整改落实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查检
                查检查等发现的重大经营管理问题;
         条                                                            查等发现的重大经营管理问题;
                (5)按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5)按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6)对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及时
                                                                       (6)对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及时向董
                向董事会报告;
                                                                       事会报告;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责。

                本章程第 96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本章程第 9698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第7章
       第7章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36    第 140   本章程第 98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99 条第           本章程第 98100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99101 条
                                                             140141
         条     (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和谨慎义务的规定,           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和谨慎义务的规定,
                                                               条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2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          (2)拟订公司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
                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重组、资产           织实施;
                处置、资本运作、产权转让、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2)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3)根
                关联交易等事项;                                       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额度以下的投资、融资、收
                (3)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购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重组、资产处置、
                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运作、产权转让、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易等事项;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公司主要分支机构 第 7 章    (3)根据董事会的要求,(4)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
       第7章
                的设置及调整方案,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 第      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7    第 143
                改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 143144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条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    条      (4)(5)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公司主要分支机
                规章;                                                 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改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5)(6)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重要业务制度,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6)(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8)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7)(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10)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9)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23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9)(10)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章程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8章
       第8章    本章程第 96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本章程第 9698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第
 38    第 152   用于监事。                                               于监事。
                                                              152153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条
                                                              第8章
       第8章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 101      第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 101103 条
 39    第 157
                条至第 102 条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157158     至第 102104 条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条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9 名监事组成,监事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9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第 8 章    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第8章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第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40    第 162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162163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条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条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24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第8章
       第8章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第
 41    第 163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163164
         条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解任的建议;
                  议;                                             条
                                                                          ……
                  ……
                                                                          (7)依照《公司法》第 151189 条的规定,对董事、
                  (7)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8章
       第8章
                  ……                                             第     ……
 42    第 163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64165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过半数监事通过。
         条
                                                                   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第 10 章
       第 10 章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第
 43    第 174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74175
          条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条
                                                                        担赔偿责任。……




                                                            25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第 10 章
       第 10 章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第
 44    第 175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175176
          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条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 12 章
       第 12 章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
 45    第 195     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            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195196
          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条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
                                                                          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
                                                                 第 12 章 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46       /                            /                         第 197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
                                                                    条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26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 12 章
       第 12 章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第
 47    第 197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197199
          条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        条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财产清单。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第 12 章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第 12 章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    第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
 48    第 199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199201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条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条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175 条及第 176 条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 12 章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201
 49       /                            /                         第 202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条
                                                                          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


                                                            27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第 12 章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50       /                            /                          第 203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他解散事由出现;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 12 章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 12 章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1    第 201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01205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条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条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院解散公司。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8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有本章程第 201205 条第(1)项、第(2)项情形
                  公司有本章程第 201 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 第 12 章
       第 12 章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
 52    第 202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02206
          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条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 201205 条第(1)项、第(2)项、第
                                                                         (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第 12 章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第
 53                                                                      内成立组成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203207
                                                                         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公司因本章程第 201 条第(1)项、第(2)项、第    条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第 12 章                                                          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第 20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07 条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条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债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12 章
                                                                         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
                                                                   第
 54                                                                      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03208
                                                                         公司因本章程第 205 条第(4)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
                                                                   条
                                                                          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29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单;
                                                              第 12 章    (2)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 12 章   (2)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5    第 204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04209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条       (5)清理债权、债务;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第 12 章
       第 12 章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第
 56    第 205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205210
          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条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0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第 12 章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第 12 章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第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清算。
 57    第 207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07212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条      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履行清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 12 章
       第 12 章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第
 58    第 209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09214
          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条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内容外,新《公司法》针对部分文字的表述进
                                                                          行了统一修改,如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
 59       /                            /                           /
                                                                          会”,将做统一进行调整。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