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2-05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24-083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拟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1
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第1章 第1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19,514,444 元。
第6条 第6条 41,919,514,44441,610,322,444 元。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第1章 第1章
2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经董事
第 11 条 第 11 条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 139 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会根据本章程第 139140 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
第1章
3 / / 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
第 13 条
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3章
第3章 公 司 目 前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4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919,514,444 股。 第 2021
第 20 条 41,919,514,44441,610,322,444 股。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 3 章
第3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5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第 2122
第 21 条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条
计划的除外。
2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第 3 章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3章 行。
6 第 2526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3)项、第(5)项、第(6)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第
条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6)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因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
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和第(6) 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3)项、第(5)项和第(6)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2/3 以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3 章 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3章
7 公司依照第 24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 2627 公司依照第 2425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
第 26 条
(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
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 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
(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总额数的百分之十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3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年内不得转让。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第3章 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第3章 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
8 第 2930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
第 29 条 通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条 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普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通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人员所持普通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4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式的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4章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4章
9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第 3334 (5)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本章程、股东
第 33 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条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议、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7)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其他权利。 权利。
5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股东提出查阅第 33 条第(5)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第 3334 条第(5)项所述有关信
第4章
第4章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10 第 3435
第 34 条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条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第4章 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第4章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11 第 3536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第 35 条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条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撤销。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4章
12 / /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第 37 条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6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提起诉讼。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 章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第4章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13 第 3638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第 36 条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条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法院提起诉讼。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第 4 章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第4章
14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第 3840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第 38 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条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承担连带责任。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他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权: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4章
第4章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15 第 4143
第 41 条 (9)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条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10)修改本章程;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0)修改本章程;
8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12)审议批准第 4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1)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
(13)审议批准第 43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14)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11)(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议;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13)审议批准第 4244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6)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13)(14)审议批准第 4345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14)(15)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15)(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6)(17)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17)(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一款第(8)项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作
出决议外,上述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4章
第4章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前款第(3)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16 第 4244
第 42 条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 2/3 以上通过。
条
…… ……
9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第4章
第4章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17 第 5557
第 55 条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4 条规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456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过半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 4 章
第4章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
18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第 6971
第 69 条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主持。 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数以上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10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第4章
第4章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 第 8082
第 80 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1%以上有表决
条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东投票权。 权。
…… ……
11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公司的董事: 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第5章
第5章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20 第 9698
第 96 条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条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停
当停止履职,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止履职,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12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提供担保;
有下列忠实义务: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批准外,董事及其近亲属、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第5章 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5章 第 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21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第 98 条 98100 者进行交易;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条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为自己、近亲属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除非董事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13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下列勤勉和谨慎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有下列勤勉和谨慎义务: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5章
定的业务范围;
第5章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
22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 99 条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99101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条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其他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
14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
第5章 规定的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
第5章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第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23 第 101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101103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
条 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条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务。
……
……
第5章
第5章 董事会由 5 至 13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会由 5 至 13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第
24 第 106 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106108
条 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选举产生。 的超过半数选举产生。
条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1)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
…… 工作;
(17)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第 5 章 ……
第5章
工作; 第 (17)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和其
25 第 107
(18)制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 107109 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条
改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条 (18)制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改
…… 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
(22)根据管理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 公司在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涉及的其他重大事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 项;
15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
…… (22)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批
(2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报告
其他职权。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 人;
项、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 (22)根据管理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其他
体董事的超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在审议第(23) 董事会(23)决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
项事项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 成员;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
董事应在会上发表明确意见。 (29)根据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8)(3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项、
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
事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
超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在审议第(2324)项事项
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在会
上发表明确意见。
16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第5章
第5章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股
第
26 第 111 股东大会批准。 东会批准。
111113
条 本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 本章程第 4244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之外
条
外担保事项和第 43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 的对外担保事项和第 4345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股东
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
…… ……
17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证券;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 5 章
第5章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签署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
27 第 112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112114
条 (6)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修订公司基本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条
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作;
(6)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
(7)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
会的运作;
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7)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
(7)(8)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第5章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第5章
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第 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28 第 113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113115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条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条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行职务。 履行职务。
18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且超过半数独立
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且超过半数独立董事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 107109
107 条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及制
条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
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第5章
第5章 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外,
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 第
29 第 118 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
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 118120
条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 条
超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议。
……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第5章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第5章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超过半数的
第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超过半数
30 第 119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119121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条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条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
会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 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
第5章
第5章 门会议。本章程第 127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议。本章程第 127129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第
31 第 129 第 128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128130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129131
条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条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19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第5章
第5章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 96 条要求外,还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 9698 条要求外,还应
第
32 第 130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130132
条 …… ……
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
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
不限于: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
限于: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
风险、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 第6章
第6章 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
组成,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 第
33 第 132 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立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 132134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员会、监督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与风 条
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
士,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
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0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
(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
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3)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
第6章
第6章 (3)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
34 第 135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会审议; (4)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135137
条 (4)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排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条
司安排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5)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度,组织开展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
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酬兑现建议方案;
(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5)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责。 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1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
的情况;
况;
(2)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2)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检查董事会授权运行情况;
第6章 (3)检查董事会授权运行情况;
(4)督促公司整改落实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
35 第 137 / (4)督促公司整改落实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查检
查检查等发现的重大经营管理问题;
条 查等发现的重大经营管理问题;
(5)按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5)按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6)对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及时
(6)对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及时向董
向董事会报告;
事会报告;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责。
本章程第 96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本章程第 9698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第7章
第7章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36 第 140 本章程第 98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99 条第 本章程第 98100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99101 条
140141
条 (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和谨慎义务的规定, 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和谨慎义务的规定,
条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2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 (2)拟订公司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
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重组、资产 织实施;
处置、资本运作、产权转让、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2)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3)根
关联交易等事项; 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额度以下的投资、融资、收
(3)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购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重组、资产处置、
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运作、产权转让、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易等事项;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公司主要分支机构 第 7 章 (3)根据董事会的要求,(4)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
第7章
的设置及调整方案,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 第 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7 第 143
改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 143144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条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 条 (4)(5)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公司主要分支机
规章; 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改制、重组、解散、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5)(6)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重要业务制度,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6)(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8)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7)(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10)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9)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23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9)(10)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章程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8章
第8章 本章程第 96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本章程第 9698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第
38 第 152 用于监事。 于监事。
152153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条
第8章
第8章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 101 第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 101103 条
39 第 157
条至第 102 条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157158 至第 102104 条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条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9 名监事组成,监事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9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第 8 章 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第8章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第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40 第 162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162163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条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条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24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第8章
第8章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第
41 第 163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163164
条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解任的建议;
议; 条
……
……
(7)依照《公司法》第 151189 条的规定,对董事、
(7)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8章
第8章
…… 第 ……
42 第 163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64165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过半数监事通过。
条
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第 10 章
第 10 章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第
43 第 174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74175
条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条
担赔偿责任。……
25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第 10 章
第 10 章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第
44 第 175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175176
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条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 12 章
第 12 章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
45 第 195 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 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195196
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条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
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
第 12 章 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46 / / 第 197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
条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26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 12 章
第 12 章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第
47 第 197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197199
条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 条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财产清单。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第 12 章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第 12 章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 第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
48 第 199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199201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条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条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175 条及第 176 条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 12 章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201
49 / / 第 202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条
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
27
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第 12 章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50 / / 第 203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他解散事由出现;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 12 章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 12 章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1 第 201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01205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条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条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院解散公司。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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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有本章程第 201205 条第(1)项、第(2)项情形
公司有本章程第 201 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 第 12 章
第 12 章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
52 第 202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02206
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条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 201205 条第(1)项、第(2)项、第
(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第 12 章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第
53 内成立组成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203207
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公司因本章程第 201 条第(1)项、第(2)项、第 条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第 12 章 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第 20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07 条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条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债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12 章
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
第
54 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03208
公司因本章程第 205 条第(4)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
条
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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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单;
第 12 章 (2)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 12 章 (2)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5 第 204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04209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条 (5)清理债权、债务;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第 12 章
第 12 章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第
56 第 205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205210
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条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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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编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第 12 章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第 12 章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第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清算。
57 第 207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07212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条 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履行清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 12 章
第 12 章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第
58 第 209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09214
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条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内容外,新《公司法》针对部分文字的表述进
行了统一修改,如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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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将做统一进行调整。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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