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23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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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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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薪酬政策范畴内,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五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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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参会委员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部妥善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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