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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发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23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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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天津友发钢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
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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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向董事会报告受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六)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七)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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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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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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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6/7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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