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4-11-13
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4-169
债券代码:113058 转债简称:友发转债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 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7.4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情况
1、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3、2021 年 4 月 13 日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取消 1
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0.00 万股,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700.00 万股变更为
2,690.0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4 人变更为 233 人。
7、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
计 50.00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取消 2
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 万股,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
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08.00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
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2.00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
12、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8、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日期
(元/股) (万股) (人)
2021 年 9 月 14 日 6.98 50.00 2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历年解锁情况
1、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因业绩指标未达成未解除限售;
2、2023 年 9 月 29 日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该批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4.1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可解除限售人数 2 人。
二、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
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40%。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11月17日,因此,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11月18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未发生左述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件。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份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部分 2021 年公司焊接钢管总销量
2021 年 公司 2023 年焊接钢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350 万吨
焊接钢管总销量目标值 管 总 销 量 1359.61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份
(万吨)
万吨,实际完成率 R
首次及预留部分
2022 年 1,4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为 87%,公司层面
首次及预留部分 解除限售比例为
2023 年 1,5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87%;且需由公司回
各年度(2021 年除外)限售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购注销预留授予激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率 解除限售比例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未解除限售的限
R≥100% 100%
制 性 股 票 2.60 万
实际完成率R 70%≤R<100% R 股。
R<70% 0
注:实际完成率 R=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2023 年度所有符合
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各类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 条件的激励对象个
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
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当年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 为 一 般 及 以 上 , 2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名激励对象满足当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考核 期限制性股票全部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解除限售的条件,
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差(D) 可解除限售股数为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17.40 万股。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授予日:2021 年 9 月 14 日
2、可解除限售数量:17.4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
3、可解除限售人数:2 人。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 本次解除限售数
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万股) 股票数量比例
郭锐 董事会秘书 30.00 10.44 34.80%
核心管理/业务人员(1 人) 20.00 6.96 34.80%
合计 50.00 17.40 34.80%
注: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郭锐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上述情况,上
表对其职务进行更新。
5、差异性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为87%,需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0
万股。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2人,其作为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满足解除限售期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7.40万股。
五、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
的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
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信息披露和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