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2024年修订)2024-03-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内幕消息
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欧盟《市场
滥用条例》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
容或资料,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
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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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和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办公室、战
略发展部等部门对上述事项承担配合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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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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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报送材料的,如需引用公司各
种财务数据和主要业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司最新一期已公开披露的定
期报告口径引用。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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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和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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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
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
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
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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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
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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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
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
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交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
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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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事项进程分阶
段向公司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本制度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等。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
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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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的登记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确认
本单位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
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
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
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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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对外宣传资料和文件的审核流程,
加强对外宣传性资料和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性资料和文
件中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司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宣传资料和文件
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并提交公司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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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法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保密事项,本制度有规定的,适用
本制度;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制度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签字承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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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见注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见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系电话:
内幕信息内容(见注 3):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见注 4):
知悉内幕信息时所处阶段(见注 5):
内幕信息知情人家属(见注 6):
我承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
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注 6:内幕信息事项为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需填报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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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公司代码:601688
内幕信息事项: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亲属关 登记时 登记人
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 职务/岗位 联系电话 幕信息 息所处
号 /部门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系名称 间
信用代码 时间 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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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公司代码:601688
重大事项简述:
进程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名单 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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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签字承诺页
重大事项简述:
我承诺: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承诺人:
姓名 职务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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