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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2024-03-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规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结合独立董事王建文先生、王全胜先生、彭冰先生、王兵先生、谢涌

海先生的任职经历、兼职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等有关信息,以及其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就上述 5 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未在
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不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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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未曾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 5 位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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