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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4-02-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承接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俊虎、倪霆。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2 月 2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俊虎。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等文件;
    4、查看本持续督导期内的三会文件;

    5、查阅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华峰铝业的公司章程以
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
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
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
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
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会文件和会议记录、本持续督导期内
披露的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
华峰铝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华峰铝业资产
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华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全
部使用完毕,节余募集资金 59,594.36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已按相关规定进行注销。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公司三会决议、本持续督导期间相关协议、凭证和信息披露文件,
并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
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了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
决策程序、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本持续督导期内,华峰铝
业不存在违反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与财务总监访谈及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检查未发现华峰铝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
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华峰铝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
现场核查工作,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华峰铝业在公司治理、内
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