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宁宇)2024-03-2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宁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现将本人 2023 年任职期内(即 2023 年 6 月
29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刘宁宇,中国国籍,1969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资产评估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曾任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委会委员、辽宁分所所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委会委员、
北京分所所长、辽宁分所所长,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本人及主要社会关系相关任职情况以及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之间的持股、业务及服务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自查,均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妨碍本人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即 2023 年 6 月 29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下同),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在深入了解会议
审议事项的基础上,本人对各项审议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具体参
会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 7 7 0 0
股东大会 3 3 0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2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过程中,本人对公司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核,重点审查交易定价的
合理性、公允性及开展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对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向合资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报废事项的
合理性进行了事前审核;对公司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进行了审查,
监督了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导和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与完善。
本人认为,公司上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
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明确了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该会议,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就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进行了充分沟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上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
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人对相关议案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
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
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五)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听取了内部审计部门关于
公司 2023 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内审工作的汇报,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运
行,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与完善,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起就
股东关心的财务资助、资产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流。此外,本人还参加了
2023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3 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认真、积极回复投资
者提问,增进与投资者的交流。
(七)对公司的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本人
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大会、工作会
议等机会,以现场办公、视频会议、通讯会议以及实地考察天津地区户用分布式
光伏电站项目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进行深入交流,了
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情况,探讨并分析市场形势、
行业发展趋势等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立足独立立场、专业视角为公司出谋
划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同时,本人也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公司
管理层保持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和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在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
分的支持。
(八)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履职能力提升,不断加强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
要求、独立董事规范履职等法规制度的学习。报告期内,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组
织开展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积极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独立董
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等,认真研读监管部门及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监管动态,主动
了解和及时掌握上市公司的运作体系和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以便更好地履职尽
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持续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各类关联交易事项
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
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报告期内,本人对《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协议〉暨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人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能源管理协议》是基于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与
关联方发生的售电及屋顶租赁日常关联交易业务。上述协议的签订及实施有利于
公司提高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运营规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实际业务需要。
2、公司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开展日常业务并按时归还融
资贷款。同时,本次财务资助由合资公司的股东分别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股东借款,且由股东共同控制被资助方银行账户,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所需,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
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认真
审查了《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仔细听取了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的定期工作报告,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
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发现存在重大错误和遗漏;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推进切实有效,有利于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报告期内本
人上任以来,公司暂未涉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第三届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相关工作。作为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形等。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与董事会秘
书沟通了解各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对《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
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整体来看,公司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本着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最大化的原则,调整了个别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并使用部分可转债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避免了募集资金闲置,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有效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未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对于报告期内
发现的公司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问题,
主要系公司执行制度过程中对相关规定理解存在偏差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已加强
了学习培训,完成了相关整改工作。
(六)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除上述重点关注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年度履职的其他重点关注事
项。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还对回购股份、财务资助、资产交易、衍
生品交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报废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按要求发表了
独立意见,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忠实勤勉,
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关注重大事项的
决策、执行规范性情况,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不断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水
平,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发挥积极
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宁宇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