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核查意见2024-07-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晶科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
质押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晶坪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坪”)持有连
云港科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科华”)5%的股权,连云港科华持
有并运营连云港136MW户用光伏项目。为满足业务发展需求,连云港科华拟向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金租”)申请本金为人民币4亿元的
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期限为15年,上海晶坪及连云港科华的其他全体股东拟以各
自持有的连云港科华全部股权为上述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
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连云港科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BRR3L866
成立日期:2022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街道人民东路139号A幢三单元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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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施圆明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热
发电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资源再生
利用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杭州金研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连云港科华95%股权,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晶坪持有连云港科华5%股权,连云港科华是公司间接持股的参股公
司。
本次担保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连云港科华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61,451,509.07 342,030,039.86
负债总额 354,193,970.31 337,465,287.65
资产净额 7,257,538.76 4,564,752.21
项目 2024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8,777,560.77 11,330,469.35
净利润 2,692,786.55 4,564,752.21
三、股权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华融金租作为质权人、上海晶坪作为出质人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主要
内容如下:
1、质押标的:上海晶坪持有的连云港科华5%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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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期限: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为便于登记部门登记股权质押,双方明确于登记部门处登记股权质押期限为30年。
3、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本金、全部
租息、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
4、质押登记时间:《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质标的
的出质登记手续。
5、质权消灭:主合同债务人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债务或质权
人已按照《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实现质权。
6、生效条件: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晶坪以其持有的参股公司5%股权为其融资提供质
押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有助于
满足参股公司项目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同时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提
供同等条件的股权质押担保,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20,391.42 万元(外币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16.8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 1,691,668.87 万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股权质押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拓宽融
资渠道,解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降低参股公司融资成本,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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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事项有助于满足参股公司项目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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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
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 超 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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