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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28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4-017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拟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及香

港联交所无纸化相关要求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具体修订情

况请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除上述修订外,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对照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1
附件: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依据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大力弘扬中    增加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
                                                           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推动践行“合规、诚
    1                                                      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坚
                                                           持与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发展方式、行为规范深
                                                           度融合,坚持与人的全面发展、历史文化传承、党
                                                           建工作要求、专业能力建设有机结合。
          新增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增加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
                                                           和总体要求,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和总体要求是通过建立科
                                                           学高效、切实可行的廉洁从业管理体系,加强廉洁
                                                           从业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和防控,发现问题及时
    2                                                      整改,对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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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增加条款,本章程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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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修订
    和特别决议。                                 别决议。
    ……                                         ……
    下列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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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方法;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     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以外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下列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修订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
    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二)发行公司债券;                         似证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发行公司债券;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4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三)本章程的修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之三十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股权激励计划;                         的;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五)股权激励计划;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的、需要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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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股份达到 30%及其以上时或者当公司股东与关   达到 30%及其以上时或者当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合并
    联方合并持有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   持有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
5   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具备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以下条件: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
    能力;                                     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具备 3 年以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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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公司董事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经济、法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具有与公司
    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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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具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条件:                                       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要求
    能力;                                       的独立性;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律法规和规则;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定的其他条件。                               良记录;
7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及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经
                                                 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
                                                 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    第一百四十五条 拟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人员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条件:                                   除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基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8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金从业人员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



                                                                  5
     能力;                                       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经
     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     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
     关规定履行职责。                             行职责。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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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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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6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11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    第一百八十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
     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     管理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
     易控制委员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关联交易
12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控制委员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独立
     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     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过半数,召集人应当
     担任。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     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集
     决议通过。                                   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全体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需为非执行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13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7
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要职责权限如下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议: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年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    务所;
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六)对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提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出意见,监督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对重大关联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股票上
交易进行审查;                              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    除上述事项外,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以
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职责: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需为非执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
行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    估外部审计工作;
工作 5 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关联交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易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董事担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年度审
                                            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提出意
                                            见,监督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审查;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需为非执行董
                                            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工作 5 年



                                                             8
                                                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的主要职责权限:                           要职责权限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一)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 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方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案;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建议:
     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裁及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度绩效考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排持股计划;
14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股票上
     议;                                       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研究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除上述事项外,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履行
     (七)广泛搜寻合资格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以下职责:
     人员的人选;                               (一)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
     (八)对董事候选人、总裁候选人和其他高级 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
     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计
     (九)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十)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查并提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出意见;                                   评;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9
                构,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
                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七)广泛搜寻合资格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八)对董事候选人、总裁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九)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十)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
                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15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10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   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    法(2020 修正)》修订
     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   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
     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   总监不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分管
     突的职务,不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   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总监对内向公
     门。合规总监对内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向监管部门负责并
     作,对外向监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合规总   报告工作。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
16
     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   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总裁报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同时   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总监应当同
     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   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   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告。……                                   出机构报告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
                                                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
                                                组织报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 第二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八十 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等规定的董事(包括独 二百〇一条等规定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有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规范运作》修订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                                       ……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17
     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 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
     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日起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
     ……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 行期满未逾五年;
     未逾 3 年;                                ……
     (十三)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日起未逾 2 年;                            3 年最近 5 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
     ……                                       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11
除前述要求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     (十三)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
立董事:                                     未逾 2 年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     除前述要求外,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    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公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    偶、父母、子女;
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     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之一的人员;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务的人员;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其他人员。                                   职的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当解除其职务。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监事、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或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除其职务。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
                                             港联交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12
除上述要求外,独立董事若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
理办法》的条件及要求,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两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
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
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
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
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公司
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公司 5%以
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13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
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规定、独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监事、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
效。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14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
     有关规定,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   规定,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修订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
18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求。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   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
     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修订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 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一
     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 般采取年度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进
     况下,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19   发生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在任意连续的 配利润的 10%,且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内,公司
     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可以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化而需要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15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
     明原因,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1/2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并发表独立
     以上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    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
     应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合的形式召开,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修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    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监管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
20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并说明    的原因,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
     调整的原因,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    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当通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经出席股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通和交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六十四条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删除条款                                        根据香港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要求公司以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发送、邮寄、
     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
     文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
21
     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版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版
     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
     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
     送英文版本或只发送中文版本。




                                                                 16
     第二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的特    第二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    公司 H 股已于 2016 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现删除
     别决议,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议,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待联交所挂牌之日起生效的表述。
22   (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及修正案自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及修正案自动失效。
     动失效。




                                                                17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修订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1.   1         得低于 10%。                                     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 删除条款                                                 删除重复条款
               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
               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2.   2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
               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议。



     2
         由于删减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18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修订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案;                                       方法;
3.   3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告,资产负债
         付方法;                                   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   (五)公司年度报告;
         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发行公司债券;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修订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减股本和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   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4.   4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的;
         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9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修订
         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
         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
5.   5
         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     人限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采
         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修订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   6
         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   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
         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修订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
         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    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7.   7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    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
         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待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待公司   公司 H 股已于 2016 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现删除
         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    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    待联交所挂牌之日起生效的表述。
8.   8   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    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
         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效。




                                                                     20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依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删除条款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
1
          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2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并提请董事长同意时;               (六)总裁提议并提请董事长同意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由于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21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删除条款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3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
    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
    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
    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修订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事由及议题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人及其书面提议;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席会议的要求;



                                                               22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时会议的说明。                               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删除条款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5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6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
    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合规总     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合规总监可以列
    监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23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九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7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     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第十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修订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     董事的委托;
    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8   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     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和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     为出席。
    董事代为出席。




                                                                 24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9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     事人数。
     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     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10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
     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       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
     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25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删除条款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
     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11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
     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
     统计。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删除条款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
     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
12   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
     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
     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
     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
     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删除条款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13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
     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26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14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27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依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删除条款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办                                        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1         案。在征集提案时,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删除条款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2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
          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
          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由于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28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修订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事由及议题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其书面提议;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3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的说明。                                         说明。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4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监管部门报告。                                   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合规总监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合规总监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5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监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监
    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     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十五年。                                   期限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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