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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01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报请
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
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
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等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

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