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0-29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
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
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
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
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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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
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
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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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及时监控媒体、网络、自媒
体信息,包括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视频号等自媒体渠道,
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
将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
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根据需要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
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
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
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
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敏感事项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加
强预测预判,强化监测监控力度,积极制定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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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
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
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报送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公司造成较
大影响的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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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组
长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
极推进,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
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
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
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
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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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力。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
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
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
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
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
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向属地网信部门报告、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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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
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
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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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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