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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10-29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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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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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等相关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
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电话号码、地址,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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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或者电话号码、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交流提供便利,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使
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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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做好投资者提问征


                                                       -5-
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按相关要求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及时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
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制,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的,
要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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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主要职
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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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投资者关系沟通活动中,公司主要发言人包括管理团队成员
及投资者关系职能团队成员。公司非主要发言人会见投资者关系
管理对象时,须有投资者关系团队在场,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
性和一致性。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
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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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
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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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主动关注
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
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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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原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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