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10-29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登记、报送及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由董事会按照本制
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
的登记入档、报送和组织管理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
-1-
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和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
幕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
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回购股份的计划,公司股权结
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3-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
师及律师等)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人,以及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或类似概念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八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报送
-5-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应在报送之前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关规定,应在报送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
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是发生和报送内幕信
息的单位或部门。凡具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和部门,都是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是: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
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6-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
送。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甘肃蓝科
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并严格依
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保密工作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
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7-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
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下列人员应积极配合
公司、其所在单位或机构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变更情况,填写并向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8-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
配偶、子女和父母。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二款
第(一)项至第(八)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
行证券(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
单位或部门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要按照上交所
的要求或其有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内容。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
-9-
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
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
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需根据
上交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
- 10 -
第十九条 公司要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和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并及时补充完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需根据上交所的要求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或规定时
间内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或
规定时间内,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妥善
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或规定时间内,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
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
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11 -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
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公司应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事项或人
员,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对违反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12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甘肃蓝
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制度》
同时废止。
- 13 -